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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法(第3页)

凡是符合设立金融机构原则和条件的,必须根据下列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1.全国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2.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3.设立地、市级及县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4.县级以下金融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经过审核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若经营外汇业务的,还必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以利于宏观控制和调节,保证国家金融事业的统一。《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也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目的为了金融业的安全性有保证。

(四)金融机构的撤并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始营业,或已经营业的金融机构期限届满、违法经营等原因需要撤销时,应在停业前两个月(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停业前30日)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原批准单位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分别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金融机构实行合并,应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换经营许可证照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

(一)对专业银行的管理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专业银行下列事项,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1.涉及全国的金融方针、政策事项;

2.超出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事项;

3.超出现行金融业务基本规章、或者涉及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

4.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5.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主要业务规定,信贷资金投向的重大变动,以及涉及本辖区其他专业银行需要统一规定的业务规章制度,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专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业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管理根据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应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外汇资金收支计划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贷款、投资及租赁业务,不得超过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规模。

3.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其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应按规定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

4.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贷款等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5.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按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

6.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均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它所要求的各项资料,如年度计划和总结,季度及月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执行情况表、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决算表……。

7.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向其投资企业发放,对其它企业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8.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除可按规定筹集所需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外,不得办理其他人民币贷款、租赁与投资业务。

(三)对信用社的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8月16日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其自有资本金和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30%;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城市信用合作社可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专业银行一样,也需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执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它所需要的资料。税后利润的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扩大信贷基金,30%用作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不得超过股金的15%。

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信贷资金的投向,要坚持以承包户、专业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缴存比例为12%。等等。

第三节货币发行管理

一、货币发行概述

货币发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人民币现金的行为。确切地说,货币发行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所谓发行库,是指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的具体任务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额度,统一调度发行基金;具体办理货币发行工作;统一保管、调运发行基金,调剂市场各种票币的流通比例;办理损伤票币的回收销毁工作;办理全国发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正确地反映市场货币投放与回笼情况。发行库的设置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决定,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四级,各级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发行库对保管的发行基金实行严格的管理,按规定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制度"。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不是流通中的货币,不是现金,不起价值符号的作用。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

所谓业务库,指各专业银行的基层行处为了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而设置的现金库存。业务库所保留的现金是银行办理业务的备用金,处于有收有付、经常周转的状态。业务库的任务是:保证银行日常业务活动收付的需要的货币额。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业务库保留的现金,核定保证日常业务活动的最低库存限额。业务库存限额确定后,不得任意突破,如需要调整,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才能调整。各业务库,多余时,应将超过限额的现金,缴回到发行库,不足限额时,可由发行库调入现金,以补充业务库存。

发行库与业务库共同组成货币发行业务。发行库根据调拨命令和出库限额,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再通过业务库的现金支付,把现金投入市场,增加市场的流通量,这就是通常叫做的"货币投放";现金从市场流回银行业务库,业务库的现金超过了规定的限额,要缴回发行库,这就是通常叫做的"货币回笼"。

二、货币发行的管理

货币发行关系着全国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行适当,币值稳定,生产和流通得以顺利进行,人民生活能够稳步提高;发行过量,币值不稳,生产和流通的进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受到影响,引起社会的动**,为此国家规定:

第一,人民币发行必须遵循集中统一的原则。货币发行权集中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掌管货币发行事宜,为保证集中统一原则,《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发行库负责办理人民币发行的具体业务,由总库集中管理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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