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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怎样履行经济合同(第3页)

(二)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照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以外,还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等条款全面完成所承担的义务并经对方验收合格,全部为对方所接受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只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全面完成了,才能称为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如果经济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没有履行,都是对合同的违反,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全面履行的原则是确定经济合同是否履行、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是衡量经济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全面履行的原则,其实际意义在于指导和督促当事人双方按时、按质、按量地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实现签订经济合同的目的。

2.实际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规定什么标的,就应该交付或完成什么标的,不能用其他东西来代替。合同规定的是实物,当事人就应当交付实物,不能用金钱来代替;合同中规定的标的是货币,当事人就应当交付货币,不能以实物来充抵。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既使给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承担了经济责任,也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实际履行是社会主义国家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只有坚持实际履行的原则,需方才能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原材料或设备,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国家计划任务的完成。但是,事情也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一方当事人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实际履行。具体条件是:

①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合同履行之前标的物已灭失,实际履行已成为不可能;

②由于义务人的迟延履行,使标的物的交付对权利人来说已无实际意义的。

③标的质量低劣,不能使用,权利方拒绝接收并主动放弃实物履行请求的。

④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按原标的履行,且不影响国家计划的。

⑤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保证人也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只要赔偿了经济损失,就可以不再进行实物履行的。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只要义务方偿付了违约金,赔偿了经济损失,可以不执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二、经济合同条款不明的履行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条款齐全、明确、具体。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在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等内容上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这就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大困难,对此,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或没有标的质量标准的,按如下办法处理: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专业标准履行;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履行;没有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不符合通常标准的,按不合格论处。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保证时间。

(三)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不动产为内容的经济合同,其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以仓库保管为内容的经济合同,其履行地为仓库所在地;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因交付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自提方式的,履行地为提货地;代办托运方式的,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供方送货的,运费由供方支付,收货地点为履行的;运费由需方支付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履行。没有约定履行方式的,一般按照比较合理、比较经济的方式履行;结算方式,按转帐和现金支付规定履行;外币的计算和支付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对包装规格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和包装物的性能进行包装。

(六)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的,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三、经济合同履行中价格变动的履行原则

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价格变动情况时,应按规定执行下列处理原则: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应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应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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