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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 第一章 税法概述(第1页)

第六编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税收既是一个财政范畴,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国家的出现和税收的产生有着本质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①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了国家,才有通过征税来满足国家政权行使其职能的物质需要,"为了维护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②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举》第4卷第16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页。

税收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比较,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强制性。税收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期足额地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无偿性。纳税人依法纳税后,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税金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不再返还。正如列宁所说:

"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向居民取得东西。"①

①《列宁全集》第32卷第275页。

第三,固定性。在征税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这种固定性既是税收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的标志,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可靠保证。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依据,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准绳。税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条例、规定、试行办法等。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关系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里的征纳关系,一般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征收现金或实物的关系;但由于税收活动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紧密关系,如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等,所以,税法还调整着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在管理国家税务活动中发生的一种行政权限关系。具体地说,我国税法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主要有:

(一)税务机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

(二)税务机关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政纳关系;

(三)税务机关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

(四)税务机关与个体工商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征纳关系;

(五)税务机关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的征纳关系;

(六)税务机关与各种形式经济联合体之间的征纳关系;

(七)税务机关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宾馆、招待所、印刷厂等单位之间的征纳关系;

(八)税务机关与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个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二、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权责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和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绝大部分是由劳动人民直接或间接地负担,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劳动人民已经获得的国民收入的扣除,是再一次的经济剥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体现着国家、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利益一致基础上整体和局部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是国家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征纳关系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和客体构成的。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们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并颁布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税收条例。这些法律和法规,都是征纳双方参与税收活动时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依据。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并颁布地方性税收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负责管理全国税收工作,并由它所属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组织实施税法,实施税收职能。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权限行使征税主体的职权。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的执行机关,既是征收机关,又是国家税收管理的职能机关。它在直接参加税收管理活动中,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出现的。

纳税主体指纳税义务人。我国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2.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城乡个体工商业户;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6.联营企业;7.有预算外收入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附设的招待所、宾馆、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8.公民个人。包括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主体的外籍个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关于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集中规定在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些地方税收法规也有此规定,其中征税机关的权力表现为税收管理体制上的权限规定,将第四节中叙述。这里有必要对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和征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一简述。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在整个征纳税的过程中,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纳税主体则只负有单方面纳税义务。而且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得放弃,义务主体的义务不得推卸。否则双方当事人(或负责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进行税收管理监督过程中,权力机关和被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及它们的上下级之间因此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其权利以"职权"的形式出现,其义务以"责任"的形式出现,因为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其权利义务合而为一,征税主体享有的权利本身,对国家来说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出现了税法规定的新的法律事实的特殊场合,纳税主体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的税款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再是单方面的了。即纳税主体依法享有请求减免税的权利,征税主体也同时负有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义务。

关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征税主体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的权利是依法进行征税,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务检查和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把征得的税款及时无误地解缴国库,及时地把税收争议案件提交上级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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