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派小说网

北派小说网>经济法学理论 > 第二章 票据法(第1页)

第二章 票据法(第1页)

第二章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票据,是使用代替现金起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来结算债权债务的信用工具,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意。广义的票据,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发票、提单、栈单、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指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的票据。

票据法上的票据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有两个最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票人和付款人;必须载明一定的金额;必须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必须能够流通。

票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为给付标的,能够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或抽象证券)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条件,其权利即告成立,其义务随之产生,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问设立票据的原因。

(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债务支付的凭证,它的作成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是全凭票据上的文字意义来决定,不得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理由,改变票据的效力。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自由转让其权利,并且在票据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转让多次。

二、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票据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支付命令。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按照记载受款人方式不同,还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二)本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在指定到期日由出票人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或持票人)。

本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按付款日期不同,分为即期本票和运期本票。

(三)支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执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支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

支票,按照付款方式有无特别保障和限制,分为一般支票(即现金支票);保付支票(由付款银行在票面上加注"保付"或"照付"字样);划线支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也称转帐支票。

三、票据的作用

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用来清结因商品交易、劳务提供等产生的债权债务。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一种信用工具(支付凭证),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使用票据相互提供信用,促进资金的融通,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票据可以经过背书转让,在经济活动中广泛流通,成为节约现金的一种流通工具。

第二节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实施的书面行为,它表现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其中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是由于出票而发生的,所以叫做基本票据行为,或称主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则都是以出票为前提才发生的,如背书、承兑、付款等,所以叫做附属票据行为,亦称从票据行为。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具体票据行为是不同的。如汇票需具备上述全部法律行为;本票由于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故无需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需保证行为,只有出票和背书两种行为。

票据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应记载的事项的全部要件制作,如缺少出票人的姓名或银行名称、金额、出票日期等必备要件之一的票据即属无效票据。如果记载了法律禁止记载的事项,例如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人不负担保付款的责任,这种记载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按规定承兑须在票据正面签章,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进行等,这样就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第二,票据行为是一种独立行动

票据行为之间互不依赖,分别独立,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只要该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式就发生法律效力,其他票据行为被认为是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影响该票据行为继续有效。例如,出票人某甲的出票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但该票据的收款人某乙收下票并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这种情况下,乙不得以出票行为无效而推脱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抽象性)指票据关系超脱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而发生,即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即使基础关系无效或存有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例如,甲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乙,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后发现乙提供的商品质量与原来双方的约定不符,这时双方的购销纠纷应按合同法规定解决,但甲对乙的票据责任是不能解除的。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