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对内税法
第一节流转税法
一、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或购进商品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实行对产品征税可以配合价格政策,调节产品之间利润差异,从而引导和促进商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计划和宏观决策的要求进行经济活动。产品税税额,约占国家预算收入的40%左右。产品税自1984年开始征收。
(一)纳税主体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或进口《条例〈草案〉》规定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都是产品税的纳税主体。
(二)税目和税率工业产品的税目原有260个,近年来,国家决定将一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目前产品税的税目还有90多个,农业产品税目有10个。产品税率的设计是根据各类产品盈利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国家经济改革的需要考虑的,税率一般采用固定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只有电力、热力类大型发电环节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三)征税客体具体包括: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收购支付金额;进口的应税产品所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某些虽然没有销售收入的产品,但要视同销售,仍应征收产品税,如:工业企业以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工业企业加工应税的产品。
(四)纳税环节和税额的计算
1.纳税环节凡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在产品销售实现后纳税;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收购的在支付收购款以后纳税;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在产品报关后纳税。
2.税额的计算《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收购农付产品的纳税人,收购支付金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后,根据产品数量,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进口产品的产品税,由海关代征。
(五)减税免税产品税的减免税要体现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根据国家的政策,需要对特定的产品的生产进行鼓励的;二是由于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纳税有困难的。
对特定产品生产进行鼓励的包括:出口产品一般免税,已缴纳产品税转为出口的由经营单位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税;进口产品如确系有利我国工业技术改造的先进设备产品,
可免缴纳产品税;列入国家计划(包括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试制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给予1-3年的免税期;利用废渣、废液、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非主观因素造成暂时的特殊困难的减免税,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产品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主体销售应税工业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纳税主体自产自用的产品,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产品税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发生,由收购单位纳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由销售者纳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产品税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30天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以按次计算。
以30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报缴税款。
3.纳税地点
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除了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下列办法办理:
纳税主体生产销售工业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产品税。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全民、集体单位收购的,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由生产者销售给全民、集体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地缴纳产品税。生产者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销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持有销售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所谓新增加的价值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同期已经消耗掉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销售价格内的包装物金额后的数额。增值税于50年代首创于法国,至今已近40年的历史。我国1982年制定《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10月1日起我国新的《增值税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开始实施。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在于:使我国税收制度更加适应当前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大而全""小而全"工业生产结构的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可以平衡企业间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较好地协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一)纳税主体《条例(草案)》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增值税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和税率《条例(草案)》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工业产品共12个,但自1986年以来又陆续增添了纺织产品、日用机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等,目前已增至30多个税目。列举税目的工业产品,都是生产结构复杂,税收负担不平衡较为突出的产品。增值税的税率均采用比例税率。
(三)计税方法《条例(草案)》原规定分别不同税目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计税,为了平衡税负,简化计税办法,国家决定,自1987年起,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律采用"扣税法"不再同时使用"扣额法"。
"扣税法"的计算,以工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率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再减去购入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零配件等已经负担的税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额。对进口的应税产品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已纳税金。进口工业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四)征收方法
征收增值税,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分期核实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
2.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增值率,逐期计算纳税,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3.单台(机)定率征收方法,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单位产品的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核定扣除率(额),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