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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第3页)

三、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统称为"价金"。所谓价款或酬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所支付的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代价。在以货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称为价款;在以劳务、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称为酬金。

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政策上允许议价的,双方应该在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议价。酬金也是如此。

此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采用货币计量来表示,用人民币进行计算和支付。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标的和价金的时间界限。合同履行期限分为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时间的起、止界限。如长期合同、年度合同、季度合同等。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实现权利义务的具体时间界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按日、按旬、按月、按季分期交付。有些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的有效期限。如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有些合同既要规定有效期限,又要规定履行期限。如供应合同的有效期限可能是一年,而履行期限可能是按月、按季分期供应。对于履行期限,必须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地点,是指交付或提取标的物的地方。经济合同必须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在购销合同中,供方送货(由需方支付运费)或者采用代办托运的,履行地点为产品发运地;需方自提的,履行地点为产品提货地;交付建筑物的,履行地点为建筑物所在地;给付货币的,履行地点为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购销合同的供需双方在两地的,为避免错发同名地点,交(提)货地点应冠以省、市或县的名称。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经济合同的履行方式,首先取决于标的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标的,有不同的履行方式。但是,无论当事人的目的和合同标的如何不同,都必须明确规定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是当事人自己履行,还是由他人代为履行等等。

经济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金的结算方式。

标的的交付方式,通常包括送货方式、自提方式、代运方式。送货方式一般由供方承担,一切风险由供方自己负责,但需方必须向供方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自提方式,是需方按照约定的提货时间到供方交货地点,凭合同自己提取货物。代运式,即代办托运方式。代办托运,应明确规定何种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如果双方未能约定采用哪种运输方式和路线,供方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办理托运。

经济合同的履行方式,还包括价金和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又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形式。现金结算是指使用人民币直接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

转帐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人民币,而是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帐户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帐户进行货币收付的行为。《经济合同法》第13条第2款规定:"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违约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有利于双方严肃认真地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利于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只有在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一方的要求才能成立。

第六节签订经济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口头经济合同形式和书面经济合同形式。

一、口头经济合同形式

口头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直接对话或电话、谈判等方式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口头形式多适用于非计划的、能够即时清结(钱货两清)的简单经济活动。口头经济合同简便易行,商品流转迅速,在经济交往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合同形式。但是,口头经济合同缺乏文字依据、发生合同纠纷后,容易产生口说无凭、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的情况。因此,对于标的金额比较大,履行期限比较长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不允许采用口头合同形式。

二、书面经济合同形式

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双方采用文字形式表达协商一致意见的一种协议。书面经济合同形式多适用于计划的、标的金额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履行期限长,一时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书面经济合同除文书形式外,还包括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电报和图表、无线电传真、电视录像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但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把它所作为独立的合同形式,而作为书面合同的附件。

书面经济合同形式,有利于加强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心;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合同纠纷后,有证可举,有据可查,容易分清责任,有利于解决双方合同纠纷。为此,《经济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条例对各类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问题,又作了具体规定。凡是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原则上视其违反《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

第七节签订经济合同应采用什么文书格式

经济合同文书格式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用文字进行表示的方式。关于经济合同的文书格式问题,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给国务院的《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中指出: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完善经济合同制度,规范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使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订的规范化。

经济合同文本格式,是指由经济合同当事人、专业业务

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就某一种类经济合同的制订,具备各项必要条款,以备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依据并使用的合同文书样式。经济合同文本格式种类包括:

一、统一文本格式

这是由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文本格式。如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文本格式。由于统一文本格式是规范性格式,因此当事人必须使用。

二、部门文本格式

这是由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文本格式。如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供用电、水、热、气等合同文本格式。这类文本格式适用于各种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它形式文本不能代用。

三、参考文本格式

凡既未规定统一文本格式,又未规定部门格式的经济往来,当事人可以选择参考文本格式,也可以自行拟定文本格式。由于这种文本格式不具有强制规范性,所以只是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事人使用经济合同文本,可以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及他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也可以定期批量领取,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当事人在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如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但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刷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使经济合同的更加规范化,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现象,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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