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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合同概述(第3页)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概念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分配计划或者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称为供方(卖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需方(卖方)。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特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标的是产品或者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布匹等重工业产品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

(2)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转移。转移所有权,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活动中。供方在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购销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转移经营管理权,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活动之中。由于国营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供方在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只是向需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需方获得的也只能是经营管理权。

(3)工矿产品的供应是以物资分配计划为依据的。由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其工矿产品的购销合同,必须以物资分配计划为前提。根据下达的物资分配计划,由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企业也只有在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才可以就计划外的产品,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1.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概念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购销农副产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出售农副产品的一方,称为供方;接收农副产品的一方,称为需方。农副产品的范围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水果、药材、肉、禽、蛋、鱼等农、林、牧、副、渔各种产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种类包括:定购合同、预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议购合同等。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基本特征

(1)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也有很大变化。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还包括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和完成生产责任制后的农民个人。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目前,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农副产品的丰、歉,在很大程度上也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国家根据农副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一类农副产品是:粮、棉、油等。二类农副产品是:猪、禽、蛋、麻、烟、丝、茶、羊毛、牛皮等比较重要的生活资料和工业原料。三类农副产品是一、二类农副产品以外的农副产品。从1985年起,国家对一、二类农副产品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对于三类农副产品国家如果需要,由收购部门与农副产品持有者进行协商收购,又称为议购。由于一部分农副产品执行国家指导性计划,所以供需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既要完成国家计划,又要照顾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经济利益。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单位称为发包方,施工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设单位(发包方)提供必要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设计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再由总包单位就工程的次要部分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与其他分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承包单位分别对建设单位负责。但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分为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两大类。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特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从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进行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基本建设专业法人组织。必须具备必要的人力、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勘察设计证书。

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较强计划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任务所确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基本建设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必须保证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同时,也不得随意突破基本建设计划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计划外工程项目,不得随意扩大投资额和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必须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法定程序。基本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环节较多,因此,必须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一个大中型建设项目,从开始提出到建成交付使用,一般必须经过下列严密程序:

(1)提出建设项目;

(2)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编制计划任务书;

(3)选定建设地点;

(4)进行勘察设计;

(5)初步设计的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6)进行施工准备;

(7)计划安排;

(8)组织施工;

(9)进行生产准备;

(10)工程竣工,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等。

上述法定程序,既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又是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涉及面广,所以往往需要由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运输等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部门、各环节一旦出现某种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展。为此,需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之间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大协作精神,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此外,在总承包与分承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各单位之间只有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胜利完成,否则,主体之间应负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接受专业银行的监督。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依法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中国建设银行。属于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由建设银行拨款;属于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由银行依法定程序贷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经济往来一律实行转帐结算。银行通过拨款、贷款和结算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投资、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费率标准以及合同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发挥其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保证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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