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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业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第4页)

(四)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有关部门指企业主管部门以外如其他职能部门,如综合职能部门的计委、经委,财税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金融部门,公共部门等。它们对企业一般不发生直接领导关系,可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改革与企业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婆婆太多",摊派多、干预多。

《企业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一)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三、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这里主要指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属企业和其他非本地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办社会"、负担重、摊派多。

《企业法》规定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要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

(二)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三节法律责任

《企业法》第七章规定的六类法律责任,只是规定了几类主要的法律责任,并非《企业法》的全部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也不只是企业及其领导人和职工,还包括了企业外部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甚至包括企业的主管机关及其领导人。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第16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审核批准和核准登记,方能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

企业员进行登记,但却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此项法律责任主体为企业,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其决定处罚。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产品质量责任

企业因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种法律责任主体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形式:运用民事赔偿方式给受害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企业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侵犯企业上述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来自于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故《企业法》第61条规定的此项法律责任主体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如作出违反上述58条的决定,即侵犯了企业的有关合法权益。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上级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时是否按行政诉讼途径和程序解决,有待研究和规定。

四、滥用职权责任

此项法律责任主体为企业领导干部、主要指厂级领导干部。广义上也应指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企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干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报复陷害的,则应按报复陷害罪(刑法第146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过失或玩忽职守责任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玩忽职守罪(刑法187条)追究刑事责任。

此项法律责任主体包括两类领导干部,即企业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六、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第64条规定此项法律责任时,并未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一般是指企业职工,也可包括企业职工的亲属式关系人。

此项法律责任实为两类责任,每类责任中又各有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责任形式。

(一)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是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5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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