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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第4页)

2.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4)"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5)平等协商的原则。

3.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其基本内容为"两包一挂"。北京亦称"两保一挂"。

(1)包上交国家利润;

(2)包完成技术改选任务;

(3)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4.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

主要有: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对微利企业);减亏包干或补贴包干(对亏损企业);投入产出承包;其他形式。

(三)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它是一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特征:双务性、平等性、合意性。

但它既非民事合同,更非行政合同,而是一种经济合同,但又不同于现行《经济合同法》所确认的经济协作合同,而是经济合同(广义)中的经济管理合同。从它的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它的这种性质。

(1)主体:主体的一方(发包方)永远是代表国家的主管机关或授权部门,另一方(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主体双方原处于不同的行政层次,一般均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但当双方发生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时,从签订合同开始直至其终结的全过程中,双方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一切有关合同的内容条款,都须双方协商确定。但通过双方合意所订立的合同中又必定包括发包方行使管理、监督职能的内容,这又使它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2)关系。承包经营合同确立和调整的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而是与国家计划和管理相联系的经营管理关系,是国家与承包经营企业间的责权利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而非商品流通领域;它们不只是一般财产关系,也包括相当数量的组织管理关系。

(3)目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目的不是交换劳动产品,互通有无,而是要理顺国家与企业间的关系,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搞好生产,搞活企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证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都能得到不断的增长。

(4)程序(形式)。承包经营合同期限较长,一般不得少于3年,采用书面形式,一般要经过公证。

2.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主要条款一般应当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应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解决承包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发包方如未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的完成,应负违约责任,且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由权;必须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企业经营者

企业经营者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由发包方组织有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委员会,对投标者全面评审,公开答辩,择优选定。也可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企业经营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经营者是承包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有权根据需要和国家规定组织领导班子。

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并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情况,可适当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增高;如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则应扣减其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

(五)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1.资金管理

承包经营企业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但企业资金仍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其办法: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补充的流动资金,列为企业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则视还贷方式而定。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则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承包期间所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2.利税管理

实行承包经营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一般应以上年上交利润额为准;因客观原因使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也可以承包前2-3年的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其上交利润基数为依法应缴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上交利润方式为:企业应照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的多交部份,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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