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经济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实质上也可以说它是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如不受经济法的规范,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所以,这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各经济主体在经济管理和与经济管理密切有关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确认,才使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简称为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历史发展。
在古代,奴隶制国家中,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和奴隶主,奴隶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的。在封建制国家中,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封建主、手工业者、商人和人身依附于封建主的农奴。从当时许多抑商的法律中可以看到,高额的赋税和无偿的劳役。那时,国家直接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较多,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较少。
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经济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封建特权、人身依附不存在了。这时商品经济充分地活跃起来,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发展。经济关系复杂起来,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增多了,横向联系有了广阔的发展,为了防止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失去控制,国家具有干预的权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经常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经济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渐地复杂起来。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发展。
我国建国后从经济恢复时期告一段落至1976年文革结束前,基本上是逐步按苏联的产品经济模式安排经济建设的,经济法主体比较简单。经济法主体不具备较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文革中发展到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个体、集体经济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越来越受到约束,农民不准养鸡,集体经济要转全民,越大越公,经济失去了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由产品经济逐步转变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所有制结构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转变。于是出现了多种经济法主体。根据我国的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我国的经济法主体有:国家机构;企业法人;不是企业法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生产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的非经济组织和公民等。这正说明改革、开放国策的成功。经济搞活了,市场上商品琳琅满目,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一、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时以不平等主体资格出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当他们的主体资格被宪法和经济法确定后,就相应地具备了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管理机关大体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和单向经济管理机关。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控制。国家计划委员会就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综合部门,是一个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他的综合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平衡、协调服务。包括:研究提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的经济技术政策;从经济总量和结构上做好计划综合平衡与宏观调节和控制;对经济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服务和必要的协调。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民经济的具体部门,进行调控、管理、检查指导和服务。如国务院所辖的各工业部、商业部等经济管理机关。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的方向搞好这些部门的改革。一般说来,不宜直接管理企业、钱和物资,而是应该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推进内部联合,发挥部门优势,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单项性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从某个具体方面,进行调控和管理。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从各自主管的方面来对相应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和管理。
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因此,企业依法成立后,即是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机构随着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同时,就具备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如该机构不是法人也同样是经济法主体。
四、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层次的生产单位。这通常是企业的职能科室、车间、班组等。一般说来,他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企业内部经济关系调整中,如实行承包制,他们是经济法主体。
五、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他可以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联合,不同行业之间的联合,中外企业之间的联合等。这些联合体必须接受经济法的调整,因此,也是经济法主体。
六、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即依靠国家预算拨款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如社会文化团体、教育事业单位等。他们虽不是经济组织,但是,他们进行经济活动(如建筑校舍、组织演出)时,就受经济法调整成为经济法主体。
七、公民。这是指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而不是婚姻或继承法意义上的公民。他包括形形色色的个体劳动者:如个体零售商、个体公共服务事业者、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专业户、从事农业商品生产的个体专业户等等。经济法对个体劳动者的资格、经营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第三节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
一、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直接调整。这是通过经济法,直接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如:确立国民经济管理的体制;确定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的形式和范围;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经济联合的形式。等等。
(一)确立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确立国民经济管理的具体部门;另一方面是确定隶属或同级的关系,即明确中央、地方、各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利。政府的经济行政权力要有所控制,指令性计划要适度。企业的自主权显然有所扩大。但是无论有所控制或扩大,这些权利都不能滥用。政府不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也不能具有政府的权力。同时,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还不能出现管理的真空。如果放松了直接调控,又没有适时建立简接调控,经济秩序就会混乱。这是必须防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