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一节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是,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合同尽管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但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技术服务合同标的是指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即辅助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又分为: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工程计算合同等。传授和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又分为:技术培训合同、传递科技情报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等。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服务项目名称;(二)服务项目内容和要求;(三)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四)工作条件和委托方的协作事项;(五)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六)服务项目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八)服务成果的归属;(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主要权利
(1)委托方有接受服务方完成的约定服务项目的权利。
(2)委托方有接受服务方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知识的权利。
(3)委托方有利用服务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权利。
(4)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委托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3)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4)在服务方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害危险并通知委托方后,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5)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二)技术服务合同服务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方的主要权利
(1)服务方有接受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的权利。
(2)服务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接受委托方支付的报酬的权利。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
(4)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处分其成果的权利,扣回委托方应支付的报酬和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权利。
2.服务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4)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有损坏危险时,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5)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和期限、履行保密义务。
(6)技术服务合同标的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四、违反技术服务合同的责任
(一)委托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及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