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为无效后,对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陪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负有责任时,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经济制裁。如果无效技术合同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则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或约定取得的而尚未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全部收缴,上缴入库。
(二)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技术合同,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标准
技术合同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受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等权益遭受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侵害的行为。
判断技术合同侵权行为的标准是:
(一)以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在技术贸易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实施侵害行为。比如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技术合同,而不去办理批准手续;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守秘密的,却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办理审批手续等。
(二)以是否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技术合同立法宗旨之一,因此,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了衡量技术合同侵权行为标准之一。如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显失公平;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履行技术合同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擅自转让,泄露秘密等,均属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以是否侵害了特定第三方(包括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技术所有权、使用权、申请权、转让权及技术秘密等)。如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允许,擅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对外进行技术服务;擅自公开或者使用单位已申请专利权或发明权的成果;将不允许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和正在开发的阶段性成果公开对外进行技术交易等。
2.侵害外单位或其他公民权益。如剽窃、篡改他人技术为己所有,并通过非法技术交易牟取暴利;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对他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造成危害;假冒他人技术成果招谣撞骗等。
二、因侵权行为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
(一)处理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程序。
技术合同发生侵权行为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宣布该技术合同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现技术合同无效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如果涉及专利侵权的,应委托专利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二)技术合同中侵权行为的分工处理
1.属于侵夺、侵犯、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专利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
2.属于剽窃、侵夺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由国家或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处理。如责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3.利用技术合同进行一般违法活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没收、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4.侵权人在技术合同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律,需要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因侵权行为造成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
1.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技术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必须立即停止履行。
2.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