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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公证与鉴证(第2页)

(二)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主要是证明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它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对某些文书的公证证明,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受严格范围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追偿债款(借款、贷款、欠款)的借贷契约、凭证、欠单;2.各种还款(物)协议;3.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债权文书;4.按经济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追偿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的债权文书;5.其他追偿金钱、物品的债权文书。

公证处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追偿债款、物品的单务债权文书,而不是一般的合同文书;2.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内容不违法;3.债权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没有疑义;4.按规定已到达履行期限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公证处对于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的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要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是正确的,就可以把它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予以执行;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予否认经公证机关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并把错误情况通知原公证机关。

(三)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公证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以后,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才能成立的,经济合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一般应确认该经济合同尚未成立。这时,经济合同是否公证,就成了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鉴证

一、经济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

(一)经济合同鉴证的概念

经济合同的鉴证是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核实、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也是对经济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

鉴证,我国早在50年代就开始了。当时,对某些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如棉花收购合同,就实行过鉴证。1956年以前,对私人工商业,如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同,也实行过鉴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鉴证工作当作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便于对合同的监督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最大限度地使合同建立在比较可靠而又易于履行的基础之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鉴证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没有统一规定。1979年8月8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项中规定:"合同鉴证,目前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198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二项规定: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鉴证是对经济合同实行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由于经济合同面广、量大、复杂,就全国来说,每年有几亿份合同,如果作出必须全部实行鉴证的统一规定,是不可能的。究竟是否需要鉴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实行自愿原则。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鉴证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对某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要求鉴证的,应当进行鉴证。

二、经济合同鉴证的程序

(一)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当事人办理经济合同鉴证时,应当由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委托证明。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济合同的正本、副本;

2.营业执照或副本;

3.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

鉴证,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和外调材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鉴证人员一般应审查以下内容:

1.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4.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查后,鉴证人员如果认为经济合同真实、合法、可行、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以鉴证。由鉴证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当事人应该予以补正。如果发现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则不应予以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证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自己对经济合同的鉴证有错误,可以撤销证明。

(三)费用

申请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交纳鉴证费。

三、经济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经济合同的公证与鉴证,都是对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内容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并给予证明。但是,两者是不相同的,主要有下列区别:

(一)性质不同: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鉴证是国家依法对经济合同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行使公证权和鉴证权的国家机关不同:经济合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即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权:鉴证是由国家鉴证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依法行使鉴证权。

(三)处理程序不同: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即可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公证机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出强制执行的证明,申请人可依此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鉴证后的经济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或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关裁决不服,还要按照诉讼程序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也可以不通过仲裁机关直接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诉诸人民法院。

(四)法律效力不同:公证机关对于需要追偿一定数额债款、物品的文书,如果认为没有疑义,公证机关可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鉴证,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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