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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技术转让合同(第4页)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

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称专利许可证协议,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其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拥有或者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不因其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丧失其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和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三)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普通实施许可等;(四)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期限范围和方式范围;(五)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七)转让方提供技术资料的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八)技术服务的内容;(九)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十)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十一)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二)转让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十三)支付专利年费的方式;(十四)专利技术性能的担保;(十五)专利权完整性的担保;(十六)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八)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九)约定的其他事宜。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的约定使用费的权利;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转让方的义务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2)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3)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应履行上述义务以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外,转让方自己也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的权利

(1)有在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范围内实施特定专利的权利。

(2)有权接受转让方交付的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

(3)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有权享有普通实施权。

(4)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四、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违约责任

1.转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不允许受让方实施其专利技术,或者不允许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2)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

(3)不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或者没有交足应交的技术资料,或者提供技术指导不及时。

2.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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