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直销企业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
为了在未来中国直销行业的规范运行中抓住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管理,新的《直销管理条例》将对直销企业推销员的从业资格做出硬性规定,并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医生、教师、在校学生、非法组织成员等人员不得加入直销企业从事推销员的工作。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推销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推销员需通过由商务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由直销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并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商务部负责全国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负责考试的统一命题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推销员考试管理工作。
推销员考试内容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
要想取得推销员资格除了参加商务部统一资格考试外,还要参加由直销企业举办的推销员岗位培训。
所谓推销员岗位培训,是指直销企业组织直销推销员进行有关直销企业市场计划、计酬方式、产品特征、推销技巧、企业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直销企业组织推销员岗位培训超过100人时,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教材、参加的人数、授课人的相关资料、收费情况等。
直销法将对推销员培训活动作出规定
为了规范直销行业,保证对直销行为的监管,新的直销法将对直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法规上进行约束。《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推销员培训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稳定。
(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
(4)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5)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制购买产品。
(6)将某个推销员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对推销员所获报酬进行过分渲染。
(7)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商务部将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推销员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从事推销员的教育与培训。
新法将明确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直销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新的《直销管理条例》将明确界定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推销员可享有的权利其初步内容如下:
(1)有权在其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后任何时间书面解除合同。
(2)有权按《条例》中规定的退货制度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3)在申请成为推销员时,有权拒绝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
(4)有权举报直销企业及其他推销员违法违规行为。
推销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1)应按照《条例》规定与直销企业(含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后从事直销活动。
(2)就其所直销的产品质量与直销企业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3)所有推销员必须归属一个省级分公司,在该省级分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如果推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属零售店铺,需办理变更手续。
(4)推销员应如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5)推销员的报酬应来源于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收益。
(6)推销员在开展直销时,必须在得到消费者的事先同意,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直销活动。在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
(7)在向消费者进行推销时,必须出示所属直销企业及所在零售店铺的推销员资格证书及招募合同。推销员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必须在售货凭证上标明直销企业当地零售店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8)推销员应按照《条例》中规定的退货制度要求,接受并办理消费者的退货。
(9)推销员不得大量购买和囤积直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