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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亲戚当得法(第1页)

收养亲戚当得法

【原文】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余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译文】

人的姑母、姨母、姐姐、妹妹等女性亲属中,有些年老而子孙又不孝顺,以至得不到赡养的,应该把她接到家中奉养起来。但同时又要谨慎,因为怕她死后,她的那些不肖子孙胡搅蛮缠而与你打官司,说什么被你收养的人是因为你不给衣食,受饥挨饿死去的,或者说死者留下些财物被你占去。官府接到状纸,必定会调查取证,免不了闹得你家中鸡犬不宁。所以,必须让被你收养的亲戚在生前就把情况向大家说清楚,并在官府备案,讲清自己并无财产,以免今后产生祸患。一般来说,要做一些高尚的事情,事先必须考虑周全,以免留下后患。

【点评】

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社会中,这的确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然而我们又绝对不可因为怕将自己陷入纠纷中,而放弃为“高义之事”,放弃自己的原则。最好的办法是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在收养亲戚时要得法,而绝对不是置之不顾。“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从现实角度看,袁采的思虑可谓周密。

遗嘱之文宜预为

【原文】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译文】

有些做父亲祖父的担心自己死后孩子们会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争执,就想早早写下遗嘱。然而他们不知道祸福不定,世事难料,常犹豫不决。等到他们疾病发作,病势加重之时,虽然心中还明白,但已是口不能言,手不能动,只能含恨死去。何况有人在临终前已是神智不清,这就更无法立遗嘱了。

【点评】

凡事都应提前谋划,以防有变。三国时刘表在考虑接班人时犹豫不决.病危而遗嘱未立。蔡夫人与蔡瑁、张充商议,假写遗嘱,令表幼子刘琮为荆州之主。后曹操趁机引大军来攻荆州,蔡夫人又怕刘备及刘表长子刘琦兴兵问罪,决意献荆襄九郡与曹操,遂引起荆州大乱。“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此看来,袁采此语可为立世之言。

治家

穷盗勿追

【原文】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恐盗之急以刀伤我,又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译文】

夜里发觉盗贼入室,就应当直截了当地呼叫:“有盗贼!”然后,才慢慢起身去追赶他。盗贼知道自己已被发现,必然会抱头鼠窜。这时不要乘着黑暗去追袭盗贼,否则怕盗贼在情急之中会用利刃伤害你,还会误伤自己家人。如果拿着蜡烛与盗贼相遇,出手打盗贼还差不多;如果盗贼已经被抓获,应当按国家的法律办事,不要过多地殴打他。

【点评】

古语有“穷寇匆追”,因为人情急之下可能会无所顾忌,什么事都干得出来。这则家训说明两个道理:无论做何事都要有方法,找一个最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某些情况下,千万不要痛打落水狗、得理不让人。

失物不可乱猜疑

【原文】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事矣。不急,则转而外出,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何及?

【译文】

家中过日子,有时不免会丢失东西,对此,不能不赶快寻找。如果你及时寻找的话,偷窃的人看见风声太紧,就会把东西扔到僻静处,你就可以把失物找回去。如果东西丢失后,不是马上寻找,丢失的东西就会被小偷转移出去,就更不能找到了。另外,家里丢失了东西,不要随便猜疑人。因为,如果猜中了,小偷就会感到心虚,恐怕会生出其他的事情;如果猜疑不当,偷东西的人反而会感到高兴。何况疑心一生,你看到的被你怀疑的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像偷东西的人,但是,实际上被怀疑的人并没有偷东西。有时你把这种怀疑说出去,有时没有任何根据地把被怀疑的人抓去治罪,丢失的东西却又找到了,或者是真正偷东西的人刚刚被抓住,这时,你再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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