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第四章负债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分别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三十九条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四十三条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收入
第四十四条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
第七章费用
第四十七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生产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