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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救助(第1页)

性骚扰的救助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他人。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方式。①口头方式: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②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⑧设置环境方式: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女性而言。同性间也可构成性骚扰。

事件回放

2005年12月1日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2008年6月全国首例办公室“性骚扰”者获刑。案中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对其强行拥抱并亲吻,女员工奋力反抗并逃脱,隔壁办公室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采取强制手段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在实施过程中,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力,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5个月,当事人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

全国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权威声音

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含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感到受到冒犯、侮辱或威胁等情况,均属于性骚扰。这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判断性骚扰的因素有:行为持续性,双方的关系,对方的动机,当时的情况,当时的感受,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等。

第一时间

性骚扰处理技巧

◆保持头脑冷静镇定

◆保护自己避免骚扰

◆正当表明内心感受

◆使用身体防御技巧

◆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向你信任的人倾诉

◆性质恶劣迅速报警

生命通道

★拒绝任何人触摸自己身体的私秘部位。

★遇到侵害危险时要大声呼救,坚决抵抗,斗智斗勇,不要忍气吞声。

★接到邀请参加聚会前要弄清楚时间、地点、场合和参加人员,不适宜的要果断拒绝,以防不测。

★不要单独到单身异性家里,即使是邻居或熟人也要保持警惕。

★要时刻保护自己,你越软弱,坏人越嚣张,你受到的伤害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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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性骚扰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百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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