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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明辨事实确认方向(第1页)

第五节明辨事实,确认方向

一、辩明问题的实质

有效的决策人,首先需要辨明问题的性质:这是一再发生的常见问题呢?还是偶然的例外?

解决?如果是常见的老毛病,就应依原理原则来根治;如果是偶然发生的例外,则应该根据情况作个别的处置。

按问题的“发生”情形来说,不仅可简单分为“例常”和“例外”两类,而可将它分成四类。

第一类,十分常见的问题。

第二类,问题虽然是在某一特殊情况下偶然发生,但在本质上仍是一项常见问题。

第三类,真正偶然的特殊事件。

1965年11月间,美国整个东北部地区,从圣罗伦斯到华盛顿一带发生了一次全面停电,这确是一次真正的特殊偶发事件。

又例如70年代初期,因孕妇服用“泰利多迈”而产生畸形婴儿所造成的悲剧,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一类偶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实在是小而又小。在发生过一次之后可能永不至于再发生一次。虽然真正偶发事件少之又少,但当这样的偶发事件一旦发生时,我们必须自问:这究竟是一次“真正的偶发事件”,还是另一种常见事件的首次出现?

这也就是我们所要介绍的第四类问题:首次出现的常见事件。

就上面所举两例来说:美国东北部地区的停电和泰利多迈引致的畸形婴儿,直到今天我们才判定其均为常见事件的首次出现。我们已具备现代化电力技术和医学知识,如果能寻求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这种停电事件和畸形婴儿的悲剧就不至于一再发生。

除了上述第三类的真正偶发的特殊事件之外,其余三类都需要作为一种常见问题解决。换句话说需要制定一种规则、一种政策、一种原则。一旦有了正确的原则,那么一切类似问题都能够妥善解决。换句话说,当问题再度发生时,就可根据原则作出处理。只有第三类真正偶发的特殊事件,才必须个别解决而没有常理可循。

有效的决策者常需花费很多时间来确定问题的属性。否则,就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

我们最常犯的错误在于误将常见问题当作一连串的偶发问题,换句话说,没有了解问题的症结所在,其结果必然是失败与无效。另一种常犯的错误,是误将真正的新问题当作常见问题的重复出现,而采用旧原则处理。

一位有效的决策者,在碰见问题时总是要先假定该问题为常见性质。他总是先假定该问题是一种表面症状,另有其更基本的症结所在。他致力于找出真正的问题而不会满足于消除表面的问题。

即使问题确属偶然发生,一位优秀的决策者也会首先怀疑,这是不是另一种新的常见问题的首次出现。

对一位有效的决策者来说,第一步总是先从最高层次的观念方面去寻求答案。如果公司资金不足,他不会先想到发行最易售出的债券。如果他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有赖资金市场的协助,他就会“创造”一类新的投资人,设计一种也许是前所未有的大众资本市场的新证券。如果公司的各部门主管都非常干练,但似乎都不肯听命,他也不会马上想到惩罚典型,而会从最根本的立场建立一种大组织观念。如果他的公司是一个独占性的企业,他会考虑将来是永久保持其为无竞争对手的不负责的企业?还是任其他日被政府接管?两项他都不会接受,而会努力于建立公众管制,走出第三条路来。

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常常出现临时措施变得长久有效的情况。这样的例子很多:英国的旅馆登记制,法国的房屋租赁管制等,这些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草草创设的。当时都以为至多三五个月便将取消,但经过50年后,这些临时措施仍然实行。当然,这并不是说,有效的管理人永远不会采用临时措施。不过,他往往会反问自己:“如果这临时办法长久持续下去。我是否愿意?”如果他不愿让这种临时措施长久持续,他就会从更基本、更高层次的及更广泛的观念上去另谋新路。换句话说,他会建立一项正确的原则。

因此,有效的管理人所作的决策不多,但这并不是因为作一项原则性的大决策需要很长时间的缘故。事实上原则性的决策,通常不会比临时的决策所需的时间更长。这是由于有效的管理人实际上没有作大多决策必要。他既已经设计了一套规则和政策来解决常见事件,就表示他的这种规则的政策能够对种种问题都能适用。西方有一句谚语说:“法律愈多的国家,就是没有好律师的国家。”在那样的国家里,每一个案件都会是一个独特的案件,而不是一般法律下的案件。同理,一位管理人如果天天要作决策,时时要作决策,那么他就会是一个疏懒和无效的人。

二、解决问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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