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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伤据所告(第1页)

检伤据所告

【原文】

检尸所以验伤。验伤者,验尸主所告之伤,非验所不告之伤也。尸主告检词内言用某器打伤某处,即于所告之处验之,观所告与所验对与不对。故曰:验伤,犹之百姓告荒而官府踏勘,止勘所告之处。验其言之信否,至于不告之处,则虽有灾荒,亦过而不问。又如百姓被盗而递失单;至获盗之日,所开何物,止追何物给之;其余财帛,焉知非其固有,皆可置而不论,同一理也。检尸之官,倘不顾名思义,舍所告之处不验,而验他处,或遍验通身,则无论打伤之情确与不确,总无不抵命之人矣。何也?人生一世,自少至老,或失足致跌,或负重触坚,或游戏被击,血不流行,聚于一处,则彼处骨节之上,未有不带伤痕者。轻则日久渐消,重则终身不散。如其不信,试将病死之人,取其骸骨蒸验之。如果全身俱是白骨,别无一点血痕,则检验之伤真足凭矣。如其不然,则此种物理尚须讨论。

常有问官不解此意。譬如尸主所告,原称当头一击致死。及向浑身检验,寻出无数伤痕,尽入招详申报。上司以伤痕不对,驳令复审。问官不肯认错,随增遍殴情节以实之。此非有意害人,止因此种物理,书籍不载,人所未闻,见有伤痕即疑争殴所致。有所凭而定罪,不为冤杀无辜,故始终信之而不悔也。

【译文】

验尸的目的是验伤。所谓验伤,查验的是死者家属所告的伤,不是查验没有告的伤痕。死者家属在诉状内称用某器物打伤某处,就在所告之处进行查验,看所告与所检查的结果是否相符。所以说,验伤就像百姓报告灾荒,官府前往核查,只核查所报告的地方,检验百姓的话是否可信。至于没有报告的地方,即使有灾荒,官府也不过问。又如百姓被盗窃而呈交失物单,到抓获盗贼的那天,失物单上开列什么东西,就追还什么东西给失主。其余财物,怎么知道就不是盗贼自己的,都可搁置一边而不过问。这是相同的道理。负责验尸的官员,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不查验所告的地方而去查验其他地方,或验遍全身,则不管打伤的情节是否确凿,总不会有不偿命的人了。为什么?人生一世,从小到老,或失足跌倒,或负重碰撞,或嬉闹被击,血不流动,凝聚于一处,则这个地方的骨节上面,就一定带有伤痕。轻的日子长了逐渐消失,重的就终身存在。如果不相信,可以用病死者的骸骨蒸验。如果全身都是白骨,没有一点血迹,则检验出来的伤是可以相信的。否则,伤痕还要讨论。

经常有审讯官不理解其中的道理。譬如,死者亲属控告称当头一击致死,等检验全身,则找出无数伤痕,都记录上报。上司认为伤痕不符合,驳令重审。而审讯官不肯认错,就随便增加了殴打全身的情节,以证明自己的上报。这倒不是故意害人,只不过前面说到的情况,书籍上没有记载,人们未曾听说,看见伤痕,就认为是殴打引起。有凭证而定罪,也不算冤杀无辜,所以始终相信而没有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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