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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床迹火释某家冤(第1页)

验床迹火,释某家冤

【原文】

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郡之大姓某氏火,迹其来自某家,吏捕讯之,某家号冤不服。太守刁湛曰:“狱非钱令不可。”冶问大姓,得火所发床足,验之,疑里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是。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故遗其迹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获释。

此盖仇家放火也。察其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释冤也。

【译文】

屯田员外郎钱冶为潮州海阳县令时,郡里的一户世家大族失火,追寻起火的踪迹,是来自某一家,官吏拘捕某家的人审讯,某家大喊冤枉不肯认罪。州太守刁湛说:“这个案子除了钱冶县令别人断不好。”钱冶询问了大姓,了解到火是从床腿着起的,对床腿检验后,怀疑是同街跟大姓有仇的那一家的。于是钱冶率领官吏到同大姓有仇怨的那家,取出断床腿与这家床腿的断折处进行接合比对,断床腿是这个床腿上的。仇家当即认罪说:“火是从我家着起来的,故意把着火的床腿放在某家,是想逃避罪责。”某家便获得释放。

这本来是仇人冤家故意放火。考察某家喊叫冤枉的情状,查到仇人家里用床腿点火的证据,情理分明,证据确凿,那放火的罪犯怎么能不招认呢?这是善于勘验案情的官吏,所以能够辨明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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