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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具宜盖藏(第1页)

刑具宜盖藏

【原文】

用刑之宜慎,当事者莫不知之,无庸赘述,言其未经道破者而已矣。有同一刑具,始用之而重,后用之而轻;今日用之而轻,明日用之而又重者。此其故,非但官长不知,即讯之老诚隶卒,亦茫然不解。窃博咨群访而得之,不敢不为当事告。

其倏重倏轻,不可测识者,则以新旧燥湿之不同,而用刑之隶卒又漫不盖藏,听其露处故也。新设之具,其性倍坚,况竹木皆产于地,未有不带湿气者。惟用久则水性渐收,锋芒亦去,且与人之皮肉相习。故受者虽云痛楚,未必尽有性命之忧。新设者与此一一相左,其毙人最易。此言新旧之别,当世亦间有知之者。至于盖藏一节,则从来未讲。每至讼庭,见拶指、竹蓖(即竹板)及夹棍、扛子之属,皆委之滴水檐下,才值斜风细雨,便皆湿透,况值倾盆之檐溜乎?官长不察,隶卒不知,照清明干燥时一例,用刑一般下手,以为同此刑具耳,受者不死于往日,岂其独死于今朝?不知轻重殊体,一既可以当三;燥湿异性,十还可以抵百。如其不信,但取一件刑具,先于干燥时称重几斤,再于湿透时称重几斤,则受刑者之痛楚加倍不加倍便可知已。

然此犹论轻重之体,尚未阐明燥湿之性,请得而畅言之。寻常无罪之人,坐卧于卑下斥卤之地,隔以床荐椅褥,尚有湿气上蒸,浸入骨髓,染成病剧而不可医者。况以湿潮之具,裂开其皮而分析其肉,深入于腠理筋骨之间,尚冀其受而不病,病而不死,有是理乎?常有杖不数巡而毙人于庑下,棍未去胫而毕命于阶前者,未必不由此。伏愿当世贤明长者,各于厅事左右,另置高厂庑屋一间,甃板于地,以防梅雨之月,湿气上蒸。安顿一切刑具,用则取出,不用则束而藏之。此高大于门之捷径也,岂待平反大狱、祝网施仁而后为阴德哉?衙门人役有能讲此理,互相劝谕、勤谨收藏,每奎用刑之际,必量其新旧燥湿,以为下手之重轻,则阴德亦自无量,不独官长蒙庥而已也。

【译文】

用刑应该谨慎,当官的没有不知道的,用不着我多费口舌,只不过没有点破而已。有同样一件刑具,开始用时重,以后用时轻;今天用轻,而明天用又重。其中的缘故,非但长官不明白,就是问老练的狱卒也茫然不解。我在四处访问后才清楚,不敢不告诉当官的。

刑具忽重忽轻,不可认识的原因,在于其新旧、燥湿的不同,而用刑的狱卒,又漫不经心,不加以收藏,而任凭其日晒雨淋。新的刑具,特别坚硬,况且竹木都从地下长出,没有不带湿气的。只有用久了,水性才渐渐消失,锋芒也不见了,而且与人的皮肉已经相适应,所以受刑的人虽叫痛,却未必有性命之虞。而新的刑具,与此不同,打死人非常容易。这是说新旧的区别,当官的也有知道的。至于收藏,则从来没人说到过。我每次到讼廷,看见拶指、竹篾(即竹板),以及夹棍、杠子之类的东西都被丢在滴水屋檐下,刚刚碰上斜风细雨,立刻就湿透了,何况遇到倾盆大雨时屋檐流下的水柱?长官没看见,狱卒也不知汇报,只是按照天晴干燥时一样用刑,一样下手,认为同样一个刑具,受刑者不死于往日,怎么会死于今天?他们不知道轻重不一样,一可以当三;燥湿又不同,十可以抵百。如果不相信,只要取一件刑具,先在干燥时称一下重多少斤,再在湿透时称一下重多少斤,就可以明白受刑者的痛苦加倍了还是没有。

但是,这还只是论及轻重的问题,尚未阐明燥湿的不同特性,请让我直言。平常,无罪的人,坐在或者躺在低下盐碱的地方,隔着床垫椅褥,都有湿气上升,侵入骨髓,导致重病而不可医治。况且以潮湿的东西,打裂皮肉,深入到筋骨腠理之间,还希望他挨打而不生病,生病而不死亡,有这样的道理吗?经常有杖不过几巡而人被打死在堂下,棍未离腿而绝命在阶前的情形,未必不是因为以上原因吧。我愿当世贤明的审案官员,都在大堂左右另造一间宽敞的屋子,在地上铺以砖板,以防止梅雨时节湿气上升。安置好所有的刑具,用的时候取出,不用的时候藏好。这是比门还要高大的捷径,还用得着平反大狱、祝网施仁而后施阴德吗?衙门里的人能够讲解这个道理的,请相互劝说,勤勉收藏刑具。到用刑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其新旧燥湿的程度,以决定下手的轻重。这样,就也算积了无穷的阴德,而不仅仅是长官才可以得到荫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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