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考证,摩尼教在武则天延载元年(694)由波斯人拂多诞传入中国。拂多诞所持者为二宗经,“二宗三际”是摩尼教的根本教义。即“光明”与“黑暗”为二宗,三际是“初际”、“中际”、“后际”三个阶段。认为经过三个阶段,光明即战胜黑暗。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术界倾向于认为远在拂多诞得到官方承认以前,摩尼教已在中国民间流传多时。当它传入中国后,受到佛教的排斥,唐开元二十年(732)唐玄宗李隆基下诏“末摩尼本是邪见,妄称佛教,诳惑黎元,宜严加禁断”,只准许胡人信奉。但它在回鹘,却受到可汗的尊崇。安史之乱后,回鹘人以助平乱事之故,入居中原的很多,摩尼教倚仗回鹘人的势力,大大发展。各地多有摩尼教寺院,称为“大云光明寺”。清末在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境发现的《九姓回鹘可汗碑》记载了摩尼教在回鹘可汗支持下传布的情况。此碑又称摩尼教为“明教”。这个称号到后来代替了“摩尼教”的原名。唐武宗李炎灭佛(见会昌废佛),摩尼教也被禁止,此后,摩尼教多在民间秘密传布,成为农民起义领袖用以组织群众的工具。五代后梁时,陈州毋乙、董乙的起义和宋代的方腊起义都利用了摩尼教。元朝末年,韩林儿、刘福通的起义以白莲教号召群众,有人认为白莲教就是摩尼教与佛教弥勒派的结合。
20世纪初外国探察者在新疆吐鲁番等地发现了钵罗婆语、粟特语、古突厥语、汉语的大量摩尼教经书断简,石窟壁画中亦有摩尼教内容。同时,敦煌文书中也出现了汉文的摩尼教残经。这些残经的重新发现,把对摩尼教在中国流传的研究推向新阶段。
历史词典:摩尼教
取代租庸调制的两税法
历史档案
时间:唐代中后期
地点:中国大陆
人物:唐德宗、杨炎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必然结果。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坏的严重程度。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代宗广德二年(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大历四年(769)、五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说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原则。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钱而不是征租。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决心把税制改革进行下去。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见丁中)的原则征祖、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
第一,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第二,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第三,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第四,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第五,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保留丁额可能还是为了临时差派力役)。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贽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历史词典:两税法
伊斯兰教传入中国
历史档案
时间:唐朝至民国时期
地点:阿拉伯半岛、中国大陆
人物:无
伊斯兰教是7世纪初穆罕默德于阿拉伯半岛麦加城创立的一神教。与佛教、基督教并称为世界三大宗教。中国旧称回教、清真教或天方教。伊斯兰一词,阿拉伯语意为“顺从”。该教尊奉安拉(中国穆斯林亦称真主)为唯一的神,认为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世上一切事物都由安拉安排,人们必须绝对服从安拉的意志。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古兰经》,是立法和行为道德规范的依据。穆罕默德创教不久,因受迫害,于622年动员大批教徒从麦加迁至麦地那,并在那里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公社。后来穆斯林把这一年作为伊斯兰教历元年。632年,穆罕默德完成了创教和统一阿拉伯半岛的事业。以后他的继承人(哈里发)对外进行征服战争,建立了在中国史籍上称为“大食”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阿拉伯帝国。伊斯兰教随之在亚、非、欧广大地区传播,成为世界性宗教。
史学界一般认为,伊斯兰教于7世纪中叶开始传入中国。651年8月25日(唐永徽二年八月初四)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唐书作噉密莫末腻)首次派使臣来长安,觐见唐高宗李治。这是伊斯兰教国家与中国第一次遣使聘问。但民间交往可能更早。早期来中国的大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和波斯商人,他们通过西北陆路和东南海路来到中国。陆路沿古老的丝绸之路,经天山南北、河西走廊来到唐都长安。当年的长安有西市,内有“波斯邸”、“胡店”。海路前来中国的商人由波斯湾和阿拉伯海出发,经孟加拉湾、马六甲海峡分别到达广州、泉州、扬州、福州、杭州等沿海通商口岸。唐书上称他们集中居住的地区为“蕃坊”,这些商人被称为“蕃客”。他们在蕃坊内建造清真寺,过宗教生活,对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起了很大作用。
751年(唐天宝十载)为争夺石国(今塔什干),唐帝国和阿拉伯帝国发生一次“怛逻斯之战”,唐败,唐军有大批人员被俘往西亚。其中,杜环回国后撰有《经行记》,原书已佚。其叔父杜佑所撰《通典》中有他介绍伊斯兰教情况的片断记载。中唐时,为平定安史之乱,唐肃宗向大食等国借兵。两京收复后,肃宗允许大食兵世居华夏,可与中国妇女通婚。据传天宝以后留居长安一带的蕃兵胡贾几达四千人。
宋代与阿拉伯之间的交往绵延不断,来华穆斯林有增无减。为扩大贸易,宋朝廷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等港口专设市舶司。五代、北宋之际,伊斯兰教开始传入中国新疆地区。到15、16世纪,在新疆地区已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元代是伊斯兰教在中国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1219年起,成吉思汗率蒙古军大举西征,占领了今中亚及东欧、伊朗北部大片土地,建立了横跨亚、欧的蒙古大汗国。其孙旭烈兀举行第三次西征,攻陷了大马士革和巴格达,建立了伊利汗国。蒙古贵族把上述被征服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组成“西域亲军”,率之东来,并把他们编入探马赤军,参加忽必烈在中国各地的征战;战后就地屯聚牧养。这些东来的“回回”在中国各地定居后,与当地居民通婚,繁衍子孙,逐渐形成回回民族。元代“回回”属色目人,社会地位仅次于蒙古人,不少穆斯林在中央政府任重要官职,穆斯林人口也急剧增加,遍及全国各地,有“元时回回遍天下”之说。伊斯兰教得到元统治者的保护,同佛教、道教等有同等地位,称为“清教”、“真教”或“回回教”。
明朝开国功臣中有不少是穆斯林,如常遇春、胡大海、蓝玉、沐英等。明朝历代统治者对穆斯林采取怀柔政策,穆斯林在朝中为官的不乏其人。七次下西洋、到麦加朝圣并带回天房图的郑和就是其中之一(见郑和下西洋)。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穆斯林到明代正式形成了民族共同体——回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在明代也相继接受了伊斯兰教。清朝统治者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实行歧视和高压政策,各族穆斯林的武装起义此伏彼起。
明清时期是形成带有中国社会特色的中国伊斯兰教阶段,创办了经堂教育,开展用汉文结合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来阐发伊斯兰教义的译著活动,出现了苏非派神秘主义思想与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的伊斯兰教门宦制度。
中华民国时期,当局经常挑起和制造民族纠纷,并采用“以回制回”的策略,扶植、利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反动上层和封建势力,对广大穆斯林进行残酷统治,并多次挑起教派之争。各族穆斯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参加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运动,共同创建新中国。这一时期,随着时代前进,伊斯兰教自身也有革新,如倡兴新式教育,派遣留学生,翻译出版伊斯兰教典籍和刊物,组织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中国回教学会和宗教团体——中国回教俱进会,出现宗教革新的派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