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小指本x高云。指本。指头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谓肘骨之下。从侧而下。至小指之头。简按新校正。以本为爪甲之本。却非。
x大迎骨空各一x吴云。一出足阳明。一出乎此。岂手阳明。足阳明二经。所并发者乎。甲乙。为晚出之书。未足据也。
x角上各一x吴云。颔厌穴也。张同。高云。头角之上。两天冲穴也。简按王注前文足少阳耳前角下各一云。谓悬厘二穴。而此注亦云悬厘。误矣。吴以角为额角。高为头角。故其说不一。甲乙。颔厌。在曲周颞上廉。(周。铜人。作角。)悬厘。在曲周颞下廉。铜人。天冲。在耳后入发际二寸。则吴注为得。
x项中足太阳之前x高云。足太阳之脉。下项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阳项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气舍二穴。
简按在后曰项。在侧曰颈。在前曰喉。今气舍在颈。不可云项中足太阳之前也。当从王注。
x挟扶突各一x高云。承上文气舍而言。故曰挟扶突。谓气舍扶突穴相并也。简按此注亦非。
x肩贞下三寸分间各一x高云。肩贞下三寸。消泺穴也。分间。即肩贞分肉之间。天宗俞穴也。
x面中三x高云。面之中央。从鼻至唇。有素水沟兑端三穴。简按此本于张注。诸家载龈交。而不载兑端。龈交。在唇内齿上。不宜言面中。今从张高。
x及旁十五穴x吴云。从大椎。至长强。十三穴。又会阳。在两旁。各一。共十五穴。张云。会阳二穴。属足太阳经。在尻尾两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经连会阳。则二十九穴也。
xHT下x诸本。作下。熊音。丁计反。张云。。音底。尾也。
x鸠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x马云。言鸠尾下一寸。曰巨阙。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以鸠尾上之蔽骨数起也。鸠尾下三寸半。为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讹也。张云。鸠尾。心前蔽骨也。胃脘。
言上脘也。自脐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经颠倒文法也。高本。鸠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
(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鸠尾下三寸。自鸠尾之下。有巨阙上脘中脘三穴。当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至脐中。有中脘建里下脘水分脐中五穴。当五寸也。
胃脘以下。指脐中也。志注义同。
x至横骨六寸半一x马云。言自中脘以下。有建里下脘水分神阙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曲骨等穴。共计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当为二六寸半者二。则为十三寸也。张云。骨度篇曰。KT以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正合此数。一。谓一寸。当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
自鸠尾至曲骨。是也。高云。自胃脘以下之脐中。由中极。至两旁横骨。有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五穴。五寸。
中极至横骨。约寸半余。当六寸半一分也。自鸠尾至两横骨。凡十五穴。此任脉任于前。而为中行腹脉之法。
简按从鸠尾下三寸。至于此。诸注未清晰。今姑仍张义。吴改作鸠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脐中。以下至横骨五寸。十四俞。腹脉法也。盖旧经文当如此。然竟不免为肆臆矣。
x下阴别一x吴云。阴别。任脉至阴而支别也。张云。自曲骨之下别络。两阴之间。为冲督之会。故曰阴别。高云。下阴。下于阴前。**穴也。别一。上文横骨不通**。别从曲骨至**之一穴。简按下阴别。
盖**一名。高注恐非。
x龈交一x志云。龈交穴。一在唇内齿下龈缝中。盖上古以龈交有二。督脉之龈交。入上齿。任脉之龈交。入下齿也。以上下之龈齿相交。故名龈交。高云。齿缝。任督之交。故曰龈交。简按龈交有二。其说难根据。考上文诸穴。则其误自明。
x足少阴舌下x志云。谓肾脉之上通于心。循喉咙。挟舌本。而舌下有肾经之穴窍也。简按刺疟论云。
舌下两脉者。廉泉也。根结篇云。少阴根于涌泉。结于廉泉。知是任脉廉泉之外。有肾经廉泉。故王云。足少阴舌下二穴。薛氏口齿
类要云。舌下廉泉穴。此属肾经。马张以任脉廉泉释之。疏矣。
x毛中急脉一x吴云。少阴舌下。厥**中。四穴。古无穴名。张云。急脉。在**之中。凡疝气急痛者。上引小腹。下引阴丸。即急脉之验。厥阴脉气所发也。今甲乙针灸等书。俱失此穴。马同。图翼云。按此穴。自甲乙经以下诸书皆无。是遗误也。经脉篇云。足厥阴。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又曰。其别者。循胫上睾。结于茎。然此厥阴之正脉。而会于阳明者也。简按志云。谓肝经之脉。起于大指丛毛之际。而肝气之弦急也。高云。曲骨穴也。并非。
x手少阴各一x志云。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有心脉之穴二也。高云。左右少冲各一。简按吴马张根据王注。似是。
x手足诸鱼际x吴云。凡手足黑白肉分之处。如鱼腹色际。皆曰鱼际。张云。手足掌两旁丰肉处。皆谓之鱼。此举诸鱼际为言者。盖四肢为十二经发脉之本。故言此以明诸经气府之纲领也。简按志云。手之鱼际。
肺之脉气所发。足之鱼际。脾之脉气所发也。高同。此说不可从。
x凡三百六十五穴也x吴云。凡三百九十八穴。除去重出四穴。实多二十九穴。张云共三百八十六穴。
除重复十二穴。仍多九穴。简按志高强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数。不可凭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