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具有“责任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责任心”——如果一个具有了承担责任的“责任能力”的人,却挖空心思的采取少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做法,那么,责任能力将变得毫无价值,甚至会出现与企业组织目标“南辕北辙”
的情况。责任总是和风险相连,责任越重大,风险的程度也就高,因此,责任心与责任能力对于企业组织来说,是同样的重要——这一点,对于企业组织与责任个人,也是同样的重要:如果企业将一个并不具备相应岗位责任能力的人,推到了某个岗位或职务上,将造成组织和个人的双重伤害;同样,如果个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岗位或职务能力,而只是因权利等因素作祟爬到了某个岗位或职务上,同样是造成了双重的伤害。
“岗位责任”的边界和界定
每一个岗位或职务,都有其责任的边界——任何岗位或职务的责任,都不能是不适当的或是无限的,而必须是清晰和有限。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企业组织里所有的责任岗位单位,都必须首先承担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只有在承担起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去设计和界定每一个具体岗位或职务的边界。每一个企业组织有着自己的愿望、理念和宗旨,这是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务都必须遵守的“共同责任”——这也是企业组织建立“责任根本大法”的原因所在,因为没有了需要共同遵守与承担的责任,每一个基本责任岗位只关注于自己的小天地,那么,就完全可能出现四分五裂的责任分裂,企业组织并不是每一个小的责任和目标的集合,而是每一个小的责任与目标都因企业总体责任与目标而出现。
这并不是在无限扩大基本责任岗位的责任边界,恰恰相反,遵守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正是企业实践中所欠缺的责任承担——事实上,企业组织里的个人,常常会牢记其个人的责任、任务和指标,而往往忽视承担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企业组织里的个人行为,从来就不代表其个人,而是代表其企业组织形象的行为——如果一个销售人员,面对客户态度蛮横,客户不会理解为是其个人品质修养问题,而是会认为企业组织的素质低下和管理混乱。缺失了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的承担,给企业组织带来的破坏力,并不比个人责任能力缺失带来的破坏小。
只有在确认了企业组织共同责任使命前提下,才可能确认和界定具体责任岗位的边界——所有岗位或职务责任应该是清晰、明确和有限,而不是模糊和无限。
如果企业管理者对你说:“你必须承担起责任来”,它的前提是:你首先要清晰的知道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换成另一种说法是:如果你不清楚自己的责任是什么,你就无法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这就是界定责任边界的意义。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或职务,都必须有清晰的责任边界的界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责任的推卸。责任的无限性和随意性,所出现的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无人承担的“空白责任”——当一个人可以随便什么都做时,事实上他也可以什么都不做。由空泛的责任所导致的“多余岗位”的出现,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企业里人浮于事和责任缺失。
事实上,责任岗位边界的模糊,大量存在于企业组织中。在某大型企业里,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的Z先生,被人形象的称为“万金油”,意即无论企业哪里出现了问题,哪里就会出现他的身影。久而久之,连Z先生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确切的岗位责任是什么了,他不但习惯性的出现在任何发生问题的场所,而且还经常的受到不该受到的处罚。由于Z先生长期习惯性的“万金油”工作思维,他也由此“培养”了一批“小万金油”——Z先生会随意的指派他所能指派的任何人,去随机处理发生和出现的问题。这可能会暂时性的解决企业里出现的问题,但它对企业长期清晰和有效的管理,却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
如果因企业实际情况管理的需要,企业可以明确设立“责任协调人”的岗位,但绝不能随意的将某个责任岗位当作“万金油”来使用——“责任协调人”与“万金油”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岗位,而后者是无责任概念的随意处之。Z先生所以会不明不白的受到“奖励”,不明不白的受到“处罚”,就是因为他岗位责任的边界模糊和不确切——他不知道哪些是他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哪些是他不必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要清楚,“万金油”式的管理,并不是“伟大的、人人尽责”的企业精神,恰恰相反,它带给企业是管理上的混乱和不负责任,而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企业组织责任链的断裂。
任务不是责任,但责任必须附有任务——事实上,具体任务或目标常常被当作了岗位责任,譬如某销售人员说:我的责任是实现销售额100万元,这是任务或指标,并不是岗位的责任——实现企业的战略销售意图,完成企业对消费者或客户的承诺服务,并以符合企业行为要求的正当性,实现具体的任务和指标,才是这位销售人员的岗位责任。但在现实企业中,简单的考核指标取代了考核责任——我们不知道完成销售指标的101%与99%,究竟有什么重大区别?!但我们知道的,如果是以维护企业信誉为前提完成的99%,要比以破坏企业信誉为代价完成的101%,其意义要重大的多!任务与责任之间常常被混淆,是因为不知道责任是确认岗位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而不是仅仅确认任务与指标——岗位责任包含了任务,但不仅仅是任务。
岗位责任的边界界定,其本质是在说:“你可以做什么?你不可以做什么?”
——在权力型企业组织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方法是“授责或授权”,因为权力型企业组织认为责任是由上级分配的、权力也是由上级分配的;但在责任型企业组织里,责任并不依赖于权力而出现,而是依据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的设计分担而出现,因此,在权力型企业组织里的“授权”,在责任型企业组织里是“限权”——即限制权力:“你不可以做什么”,它的深层次意义是:权力因责任的出现而出现,当界定岗位责任的边界时,其实也就是在明确和限制岗位的权力。岗位责任因边界的界定而变得清晰,因清晰而变得具有可执行性,企业组织由此获得良性的发展循环。
企业组织的“责任结构”与“责任关系”
我们需要以责任的性质和类别,来设计企业组织的部门、岗位和职务——责任型企业组织的结构是“责任结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责任关系”。
企业组织的责任使命,或因责任性质的不同,而被划分为必须责任和义务责任;或因责任承担对象的不同,而被划分为共同责任和个体责任;或因责任权重的不同,而被划分为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或因责任流程的类别不同,而被划分为同类责任和关联责任——责任性质与类别的区分非常重要,因为企业组织的结构是责任化的结构,只有相同性质或相关联责任之间,才会构成企业组织的“责任结构”——每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应该尽可能的使其“责任性质单一化”;而每一个部门或岗位责任之间相互的关联,都是因责任而出现的关联。
在前文中“看大门竟会把门给看丢了”新闻中,看大门的岗位必须责任,就是“看大门”——我们可以让他再多看几个门,这只是在看大门责任发生的具体的数量、任务和目标上的变化;但假如让在此基础上,他再去负责抓捕犯罪份子,就是一个岗位承担了多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岗位责任设计的混乱——看大门的抓捕犯罪份子,只是义务责任,假如他没有抓捕到,承担责任的只应该是公司保卫部门,而不是由“看大门的”来负责——这也是岗位或职务,需要以责任的性质和类别,来确立岗位“必须责任”的重要性。
在企业组织里,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上级与下属之间,都是“责任结构”的关系——企业组织里所有的责任,都不会依赖权力和利益而存在,而是以纵横交错的责任网络,独立存在于企业组织之中。无论企业组织是否承认或是否愿意承担,这些责任使命都以客观状态而存在。企业组织所能做的,并非是以权力来设计责任和支配责任,而是对已经客观存在的组织责任使命,做系统的思考和整理,并对责任的性质、类别和权重,最分门别类的考察,以系统分工形式、岗位或职务设置等等形式,构建系统和完整的企业组织责任体系。
正是这些纵横交错的责任网络,构成了企业组织的结构化责任体系——对企业组织结构以责任为原则进行重新设计,就是要把企业组织的责任使命,划分为若干个责任性质不同的责任单位(不是权利单位),然后再把这些责任单位组合成若干个部门,并以此来确定和配置各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和利益——权力与利益,是因为责任的出现和责任承担的需要而出现:不是权利在指手划脚的指挥和分配责任,而是责任以其客观现实存在和分担,使得权利才应运而生。责任型组织结构的设计就是对组织内的责任层次、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进行合理的划分。
企业组织的机构分类、部门分工和岗位或职务的设置,只能以企业组织需要承担的责任使命为唯一标准,而没有其它任何的权力或利益的另外的标准。
在企业组织里,人与人之间——无论是上级还是下属——都是责任之间的的“责任关系”。在一个责任型的企业组织里,要求每一个职员都“面向责任”承担责任,而不是“面向权力”承担责任——责任型企业组织应该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而不是其它的权力或友情关系。
一旦企业组织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了“权力关系”或“利益关系”,而不是“责任关系”,那么,问题就会变的严重起来——一些企业由弱小成长为规模公司时,常常会出现机构臃肿、权责不清、人员冗余等等组织运营的效率问题,有些企业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大面积的裁减机构和人员,但问题依旧得不到解决,为什么哪?因为企业组织中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上级与下属之间,早已变成了一种权力支撑的结构;而人与人之间也早已变成了权力或利益关系,企业无奈的做法只能是不分青红皂白,以某个数字譬如20%为界限裁减机构和人员---这样为裁减而裁减的做法,问题当然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事实上,如果企业长期没有了责任结构和责任关系为组织的原则和标准,而逐渐的形成了以权力和利益的亲疏为特征的组织结构和行为,企业会成为一个严重的、固化的官僚组织、权力组织、利益组织!——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大量的企业组织由于在创办期或早期的经营管理中,并没有意识到“责任”一词的重要性和重大性,逐渐的成为了一个权力组织,当企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往往需要付出高额的代价,来摧毁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网——只要看看现实中企业的抱怨、困境和无奈,就知道这个情况有多么的严重。
责任不能空白,必须有明确的具体“人员”直接承担所有的责任都必须有明确的“具体责任承担人”——这并不是一句废话,事实上,企业组织里常常出现各种以“共同承担、协调协作”等等借口的无人承担的空白责任。
以含糊的“集体责任”、“共同责任”等词语,取代了具体的个人责任,是相当危险的,也是不负责任的,需要被严令禁止。所有的所谓的“集体责任”或“小团体责任”,都必须以责任细分的原则和方式,明确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责任岗位上——这是避免以所谓集体责任而逃避个人责任的有效方法,事实上,所谓的集体责任,常常是造成责任空白的罪魁祸首。并没有事实和证据证实,集体决策或集体承担责任,其正确性和责任承担性就高于或好于个人责任承担。集体表决制度,常常被当作避免个人责任错误的典范,这是一个误解,所谓的集体表决制度,其实质是各种力量之间的搏弈的结果,而并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所谓“集体责任”
中国某企业准备花巨资引进一条国外的先进生产线,企业为此成立了“引进设备领导小组”,由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的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这个“引进小组”确立了一条决策工作原则:“集体共同决策、共同承担责任”。但在实际引进生产线的工作中,经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本着“集体共同决策”的原则,技术人员的意见在争执中被搁置,最后以“集体决策”的结果,引进了这条生产线。但引进之后才发现此生产线非但与现有设备无法实现较好的对接,而且生产线其中的部分设备竟然是二手货。结果是这条生产线至今依然锈迹斑斑的躺在仓库里睡大觉。
“引进设备领导小组”最后承担了此次的责任,但他们是如何承担的哪?他们以“集体决策、集体承担”的方式承担了责任:每个人都被扣除3——6个月的奖金。显然,这是一个严重的以“集体责任”的名义,所造成的个人责任的缺失!每个人都承担了轻微的责任处罚,最后是每个人都没有了责任——责任就这样“消失”了——被所谓的“集体”承担去了。责任型的企业组织是不允许出现没有个人责任的所谓“集体责任”,在这样一个“引进小组”里,每个人必须承担其相应的价格谈判责任、技术鉴定责任和最终决定责任,每个人必须承担起个人的必须责任,由此形成企业组织的集体责任。当决策出现失误后,必须按照个人责任承担的原则来检讨、承担和接受处罚。
个人责任的缺失,会造成集体责任的缺失;同样,当个人只承担所谓的“个人责任”,而忽视了必须承担的集体的“共同责任”时,也会造成集体共同责任的缺失,出现责任的空白点。在某企业的会议室,各部门的经理们正在为人才的流失而吵得不可开交。生产部经理说:老工人陆续退休,新工人学习技术热情不高,所以产品质量下降;人力资源部经理说:技术人员要求调离的太多,待遇跟不上7名技术人员,6名住在简陋的老宿舍;销售部经理说:市场疲软,人员有原来18个,现在剩下了6个;而财务部经理说:因为拖欠款严重,已经无力支付承诺的员工待遇。
有人说错了吗?没有。各部门的经理们,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了自己部门份内的岗位(职务)责任,但为什么依旧出现了这种状况哪?因为这是一种假象——各部门经理在承担起自己所谓的“份内责任”的同时,忘记了他们也必须承担起企业组织的“共同责任”。假如我们以每个部门的责任中心点划一个“责任圆圈”,我们会发现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圆圈,都会与其它部门的责任圆圈形成相互的“交叉部分”——这就是交叉责任,也是所有部门必须依靠责任心以及相互协调,来完成和实现的共同责任。如果不能主动的承担起交叉部分的共同责任,而是采取推卸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责任的空白点就会在企业组织里出现。
在上面这个案例里,我们假设各部门经理不是去激烈的指责其它部门、推卸自己理应承担起的交叉的“共同责任”,那会怎么样哪?譬如生产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都认为自己应当承担起“新工人学习技术热情不高”的共同责任,并以协作的精神解决因员工素质下降带来的“产品质量下降”问题;而销售部经理不是抱怨市场疲软,并由产品质量的逐步提高为契机,迅速打开市场销售局面;市场销售的好转所带来的财务状况的好转,使得财务部经理合理安排和解决承诺的员工待遇问题——所有问题就将因各部门经理们,主动的承担交叉的共同责任,而使得企业糟糕的状况得到缓解和改善,并由此形成企业良性的运营循环。
这不是在说加强责任心的问题,也不是在说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而是在说必须站在企业组织的高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责任体系!无论我们如何的事先绞尽脑汁,我们都无法穷尽所有的责任。企业组织是个发展中的动态的组织,企业会因动态发展而产生出许许多多的共同责任、交叉责任、应急责任等等的“空白责任”。对于可能随时出现的空白责任,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建立系统完整的组织责任体系。让责任人承担必须的责任,并不是让责任人承担无限的责任,事实上,责任人的责任必须明确和有限,而不是模糊和无限,对于企业里的空白责任,是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必须责任,而不是仅凭责任心来承担的可有可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