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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秦汉(第4页)

人物:无

秦币半两是秦及汉初铜币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止战国时各国形制轻重不同的货币,实行币制统一,改币制为二等:黄金为上币,以镒(有十六两、二十两、二十四两三说)为单位,供巨额支付,如帝王赏赐、贵族间馈赠等之用;圆形方孔的铜币为下币,承统一前秦的币制,文曰“半两”(重十二铢),供日常交易用,禁民私铸。秦汉一两合今约十六克,半两约八克。但传世秦半两钱轻重差异很大,轻的六克多,重的在二十克以上,介乎其中的则重十几克,成色也很不一律。司马迁说秦“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秦始皇统一并简化币制,不仅有利于统一国家、人民的经济生活,而且半两钱的圆形方孔的形式也成了此后历代封建王朝钱币的定制。

汉承秦制,在当时汉也实行半两钱制,但币制很乱。汉高祖刘邦听民私铸钱,所造钱既小且劣,有轻到一铢以下的。因为钱的方孔太大,周边象四片榆荚合成,被称为“荚钱”(或“榆荚钱”)。由于货币减重,物资缺乏和商人囤积居奇,以至物价高昂,米一石且贵至万钱。吕后二年(前186)决定加重货币来提高币值,由政府铸八铢钱。六年,由于与南越及匈奴作战,军费开支大增,又重新实行货币减重,行五分钱(即半两的五分之一),民间也称为荚钱。高帝末年和吕后时曾禁民私铸钱。文帝五年(前175)改铸四铢钱,除盗铸之令。但由于新铸的钱和过去的钱,钱文都为半两,同在市场上流通,大小、轻重、优劣不一,用轻钱时需再加若干,交易很不方便,再加上诸王、达官、豪富大量私铸牟利,更增加了币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再图改革币制。元狩五年(前118)铸五铢钱后,半两钱遂正式废罢。

历史词典:半两

焚书坑儒

历史档案

时间:秦朝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秦始皇

焚书坑儒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统制思想文化而采取的两项重大措施。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关系发生激烈变动,学术界呈现出一种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新气象。至其末年,诸国由分裂归于统一;与之相应,思想文化也出现了力求兼收并蓄,冶熔各家学说于一炉的趋势。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运用封建国家的权力,强制推行思想文化的统治政策。焚书坑儒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

秦朝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行政体制后,一些儒生和游士针对时政,引证《诗》、《书》和百家语,以古非今,“入则心非,出则巷议”。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又建议封子弟功臣以为枝辅,其依据的理由即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丞相李斯为杜绝“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的现象,提出“焚书”的建议,得到秦始皇的认可。当时所焚之书包括两部分:一是统一前的列国史记,二是百姓私藏的《诗》、《书》和百家语;至于秦国的史书、博士官收藏的图书和百姓家藏的医药、卜筮、种树等技艺之书,则不在此列。所禁书籍都必须在三十天之内上交地方官府焚毁。为此还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如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等。焚书对于古代文化典籍是一个极大的破坏。由于六国史记被焚,战国纪年至今还不能完全搞清楚。

焚书坑儒暴露了秦政的暴虐以及当时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离德。秦始皇想采取严厉的手段来巩固自己的统治,但最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利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思想的统一,只会锢闭思想,摧残学术文化的发展,激起人民的普遍反抗。焚书坑儒的结果加速了秦朝的灭亡。

历史词典:焚书坑儒

郡县制

历史档案

时间:春秋至秦汉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无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郡、县之间并无相互统属的关系,与秦汉时期的郡县制有所区别。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虽保持原来的都鄙制度,采用世族世官制,但由国君直接支配,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

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显示,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其后,秦、晋等国也开始在边境地区设县。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

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一些卿大夫往往把自己领地内的采邑改建成县,长官已多由卿的家臣或士充任,县的政治地位降低。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由采用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则作“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云梦秦简所载“县啬夫”有人以为即是县令),下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此外,还设有管理各种事务的啬夫(如田啬夫、亭啬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国家对这些官吏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可以随时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则设“道”,作为同县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秦县约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为战国时期秦国所设,或其他各国所设秦因之。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这时,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需在郡下作进一步的划分;同时,内地的县逐渐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在期间参与。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四十郡之多,王国维等又以为有四十几郡。究竟多少郡,尚难确定。西汉时不断增立新郡,据平帝元始年间的记载,全国共有一百零三郡国(见西汉郡国),据东汉顺帝时的记载,当时共有一百零五郡国(见东汉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秦在京师地区设内史以统县,西汉初因之。武帝时乃分内史之地为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东汉在都城所在的洛阳地区设河南尹,也相当于一个郡太守。一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一般约为二十县上下,属县最多之郡当推西汉的琅琊郡,有属县五十一;最少者为玄菟郡,仅辖三县。一郡总人口数以二十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两汉百万人口以上的郡有十几个,其中最多者为西汉的汝南郡,达二百五十九万人;少者不过几万,甚至像东汉时的朔方郡,仅七千多人。

直至汉代时期,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百里者也可成县;而人口稀少之地,一县或远超过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据西汉平帝时的统计,当时全国县、邑、道、侯国,总数为一千五百八十七;东汉顺帝时的记载,总数为一千一百八十。县之下置有乡、亭、里。平帝时全国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亭。

历史词典:郡县制

历史档案

时间:秦汉时期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无

市秦汉时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处。如西汉长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东市、西市。襄平(今辽宁辽阳)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肃酒泉)有东市、西市;齐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市周围有垣墙,交易者只能由市门出入,以此限制市外交易。市门按时开闭。市中有市楼,又称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设于此。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市内店铺、摊贩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别排列,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间的通道称为“隧”。列肆之后还有存放货物的仓库,称为“店”。市每日定时开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数次的。在市中营业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来出售官营手工业产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资。

新莽改制,行五均赊贷之法(见五均六筦),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收税烦苛,处罚严酷,给中小工商业者及人民带来很大的痛苦。新莽败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废罢。此外,汉代在边境关隘还设有关市,亦称胡市,从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驻军之处有时亦立军市,设有军市令掌等官职,收军市租。在小县、县以下的邑和衣村中,没有垣墙楼屋的定期集市比战国时期增多,以赶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东汉时“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市邑就是定期布集的小邑。这种市集是农村之间以至城乡之间物资交换的会合点,在封建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秦汉时期,封建政府对市的管理很严格。主管市的官吏,长安东西市为市令,其他城市为市长,属员有丞、市吏、市掾、市啬夫等。市门有监门卒把守。市的各级官吏的职掌主要是负责商贾的著籍登记。检验外来客商的符传,征收各种租税,检查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贩运违禁品情况,评定物价,检验商品等级,检核钱币的质量并监督其使用,定期检校度量衡,以及维持市场的治安。关于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职责,秦、汉法律中的《金布律》、《关市律》等有很详细的规定。

历史词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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