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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朝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第2页)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无

贡、助、彻是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

助法即籍法,“助者藉也”,是驱使“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剥削制度。一般认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前提。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压迫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

“彻”的含义和彻法的内容,学界争论很大。《诗》毛传训“彻”为“治”。赵岐《孟子注》:“彻,犹人彻取物也。”许慎《说文·攴部》:“彻,通也。”因“彻”有“通”义,故对于彻法有“为天下通法”、“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等不同说法。

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贡”,是否皆为“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殷代和西周都实行过与井田制相联系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诗经·大雅·公刘》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论语·颜渊》中还有鲁亦采用彻法的记载,但至哀公时已废。可见彻法是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行之甚久的一种赋税制度,孟子强调周行彻法是有根据的。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因此,“彻通贡助”说和“彻为贡助兼用”说似不能成立。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助、彻法。孟子所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贡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彻法;也有人说是夏、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贡、助、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孟子原意,当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彻法外,确也有助有贡。夏朝是否仅行贡法,商朝是否仅行助法,则缺乏可靠的记载。

不少人肯定孟子贡助彻“其实皆什一也”的说法,认为当时普遍实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认为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劳动者在兵役、徭役以外应缴纳所种田亩的税率;还有人认为,无论就奴隶制或农奴制来说,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隶或农奴的负担,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级领主和自由民向上级领主或公室缴纳的赋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剩余产品不会太多,税率是否为“什一”,由于史料缺乏,尚难定论。《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孟子》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赋”,似为兵赋,不是田税。

对所谓“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之异,后人也说法不一。顾炎武认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俞樾认为系“莱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五十亩为莱田,则民所耕者止五十亩,故日‘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三十亩为莱田,民所耕者七十亩,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亩,而莱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亩’”。崔述则说“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狭人众,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后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间也”。究竟哪一说较近事实,尚难断定。

由于学术界对夏、商、西周的社会性质、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有不同看法,因而对贡、助、彻的性质也有争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者,认为“助”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者,认为“助”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形式;而有些认为殷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人,则说“助”、“彻”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赋税。

历史词典:贡、助、彻

甲骨文的出现

历史档案

时间:商代后期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无

甲骨文主要指殷墟甲骨文,是中国商代后期(前14~前11世纪)王室用于占卜记事而刻(或写)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它是中国已发现的古代文字中时代最早、体系较为完整的文字。甲骨文是比较成熟的文字,它以象形、假借、形声为主要造字方法。今天的汉字,仍是以象形字为基础的形符文字,因此甲骨文已具备后代汉字结构的基本形式。从语法上看,甲骨文中有名词、代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其句子形式、结构序位也与后代语法基本一致。

甲骨文一般先刻竖画,后刻横画,先刻兆序、兆辞、吉辞、用辞,后刻卜问之事,故又称为卜辞。一条完整的甲骨卜辞应包括叙辞、命辞、占辞、验辞,而多数卜辞常省略占辞或验辞。甲骨文中,有的在刻画上涂砂或墨,有的用毛笔写在甲骨上,也有些是先写后刻的。

卜辞的分布有一定规律。一般来说,刻辞迎兆并与一定的卜兆有关。龟腹甲、背甲右侧卜兆向左,文字右行;左侧卜兆向右,文字左行;在甲首、甲尾及甲桥边部的卜辞则由外向内行。商代占卜常从正反两方面问疑,反映在龟甲上则有位置相应的左右“对贞”。牛胛骨中右胛骨卜兆向右,卜辞左行;左胛骨则相反。只有上端近骨臼处的两条卜辞由中间读起,在左左行,在右右行。骨上的各条卜辞,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刻写,其间常有界划相隔,每事亦反复对贞。但也有不同之卜交错排列,为“相间刻辞”;有卜辞于甲骨正面无处容纳,而转刻其背面,为“正反相接”;有反复卜问同一件事,而将内容基本相同之卜辞分刻于数版甲骨之上,只各版卜序不同,称为“卜辞同文”。

商王尚鬼,凡事占卜。占卜内容多以王为中心,就其关心的问题,如对祖先与自然神灵的祭祀与求告,对风、雨、水及天象、农事、年成的关注,通过贞人向上帝、鬼神、先公先王等问卜,以便预示吉凶,祈望得到保佑。占卜材料多为龟腹甲(及少量背甲)和牛胛骨,用前经整治,并在背面(少量牛胛骨亦有在正面)施以钻、凿。占卜时,先于甲骨背面钻凿处用火烧炙,正面即现“卜”字形裂纹,以此定吉凶。占卜后,将所卜事项记刻于甲骨之上。

由于商王几乎每事必卜,故甲骨文内容涉及商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从甲骨文中有关商代阶级和国家的资料可知,商代的奴隶和平民由众、刍、羌、仆、奚、妾等不同身份的人组成,奴隶主和贵族有先公先王和他们的配偶如高妣某、妣某、母某及子如子某、多子等,各级官吏则有臣、尹、史、犬、亚、马、射和侯、伯等;军队有师、旅等;刑罚有墨、刖、劓、伐、宫等,并设置了监狱“圉”。甲骨文中也记载了商代人殉人祭的状况,对于解决商代社会性质有直接关系。商王朝经常对外发动战争,被征服的方国对商王朝称臣纳贡,甲骨文中常见氏(致)来、入马牛羊象龟等记载。

甲骨文中有关商代社会生产的内容很丰富。在农业方面,有裒田、作大田的记载,还有各种农作物如黍、稷、麦、耒、稻等的名称。商王关心农业收成的丰歉及风雨、降水对农业收成的影响,常见立黍、省黍、求年、告秋之卜。在畜牧业方面,马、牛、羊、鸡、犬、豕等都有记载,且畜养量较大并有专门牢厩。祭祀时常用掉大批牛羊。渔猎在商代社会生活中仍起一定作用,甲骨文记载的猎物有鹿、麋、豕、象、虎、狐、鱼类和各种鸟类,狩猎方法有田、狩、逐、阱、射等。甲骨文里还有关于贝、朋、珏和舟、车以至传递制度等商业、交通方面的材料。

甲骨文中有关商代思想文化方面的内容亦很丰富。在天文历法方面,有日食、月食和鸟星、新星、大星等记载,也有“十三月”等闰月材料和干支记日及每日不同时间阶段的“时称”等。在气象方面,有不少卜雨、卜风以及易日、云、雷、雹、雪、虹等记载。在医学方面,有头疾、牙疾、鼻疾、言疾、肘疾、足疾、踵疾等疾病的记载,也有关于生育的记载,表明当时能准确推知预产期。

商代晚期自盘庚迁殷至纣王共约二百七十三年,经历八世十二王,这一时期的甲骨文亦应有早晚先后之分。对商代甲骨的分期断代研究,有多种分法,目前主要行用的是董作宾依据世系、称谓、贞人等十项标准划分的五期说,即第一期: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廪辛、康丁;第四期:武乙、文丁;第五期:帝乙、帝辛。其中有些问题的讨论目前仍在进行中。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甲骨文首次被金石学家王懿荣认识并高价购藏。此后十年间先后收购甲骨的有王襄、孟定生、刘鹗、罗振玉及美国人方法敛,英国人库寿龄、金璋,日本人林泰辅,加拿大人明义士等,共得甲骨数万片。1928~1937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考古组有计划地进行殷墟发掘,先后发掘十五次,共得甲骨约二万五千片。以后殷墟仍不断有甲骨出土,197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河南安阳小屯南地发掘甲骨四千余片。除殷墟外,1953、1954年在郑州商代中期遗址中还检到有字甲骨两片;自1954年始,又先后在山西洪洞,北京昌平,陕西丰镐、周原遗址、岐山凤雏出土西周时期有字甲骨约三百片。

自甲骨文首次被发现迄今,出土的甲骨已有十五万片以上,分别藏于中国大陆、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及日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苏联、德国、瑞士、比利时、荷兰、瑞典等国家,南朝鲜也有收藏。

出土的甲骨文多已著录出版,早期的有刘鹗的《铁云藏龟》、罗振玉的《殷虚书契》和《殷虚书契后编》、明义士的《殷虚卜辞》、林泰辅的《龟甲兽骨文字》、王襄的《簠室殷契徵文》;后又有董作宾的《殷虚文字甲编》、《殷虚文字乙编》,胡厚宣的《战后宁沪新获甲骨集》、《战后南北所见甲骨录》、《战后京津新获甲骨集》、《甲骨续存》等。郭沫若主编、胡厚宣总编辑的《甲骨文合集》对甲骨文发现八十多年来已著录和未著录的十几万片甲骨材料进行系统的科学整理,广泛搜集全部出土的甲骨资料,分期分类,共收甲骨约四万片,编为十三册,为研究甲骨文和商史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另外,1973年小屯南地出土的甲骨,已收入《小屯南地甲骨》一书。日本、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苏联、德国等国所藏的甲骨,也已著录成书,分别发表。

1904年孙诒让作《契文举例》,为第一部考释甲骨文的著作。之后,学者们运用“由许书以上溯古金文,由古金文以上窥卜辞”的方法,比较分析甲骨文字形的偏旁点画,并通过音韵学、训诂学的手段来考释文字。其中作出贡献的学者及主要著作有: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唐兰《殷虚文字记》、《古文字学导论》,杨树达《耐林顾甲文说》、《积微居甲文说》,郭沫若《卜辞通纂考释》、《殷契粹编考释》及《甲骨文字研究》,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等。自1917年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利用甲骨文进行商史研究后,郭沫若、董作宾、胡厚宣分别著有《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殷历谱》和《甲骨学商史论丛》等。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一书中也有很多关于商史研究的内容。近年来,很多较年轻的学者也在利用甲骨文研究商史方面作出了可贵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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