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开户单位,是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和部队。这里所说的开户银行是指开户单位在其设立帐户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一般情况下,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零星开支的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这里所说的日常零星开支,就是除去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如发放工资、奖金等)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如新闻出版单位的稿费支出等)以外的零星的行政费用支出等。距离银行较远且交通又不方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各单位就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中补充和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1100元,已用去800元,那么向银行领取的现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800元。
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要领取现金数超过800元,则应在领取现金时说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即1100元。
另外,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一个单位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银行结算帐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2。坐支
所谓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
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现金采购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开具有关证明后便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
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另外,按照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现金管理“十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