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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及其演变4(第1页)

社会秩序及其演变(4)

这导致了两个变化。首先,在部落内部,各种偷盗、偷懒行为和利益纠纷逐渐增多,因为有了剩余产品,人们不用每天全力以赴地从自然界中获取食物,而可以从剩余产品中争夺利益。另一方面,可以设想,山那边的部落还没有学会种植和养殖的技术,他们在琢磨,从这个部落的仓库里抢些粮食和牲畜,要比到野外捕猎要容易些。这样的事迟早会发生——而且终于发生了。

于是,建立起某种专门的暴力机构就成为必要。一方面,要用来抵御外部的侵袭和掠夺。另一方面,要用来执行法律,制止内部偷盗行为和各种纠纷。这样的机构可能通过推举产生,也可能是通过武力斗争产生——但无论如何,只要它一出现,就一定会存在下去,因为它符合人们制止纠纷、专心生产的共同利益。而一旦出现专门的执法机构,国家的雏形就出现了。

国家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一个社会里,法律的存在对大家都有利。为了执行法律,必须建立专门的暴力机构,包括警察、军队、法庭、监狱、官员等。为了供养这些执法机构的人员及设施,受法律保护的人必须上交一部分劳动产品,也就是赋税。在一定区域里发挥作用的法律、赋税和暴力机构,就构成了国家。

在出现国家之后的几千年里,围绕国家政权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战争和屠杀,但国家的两个重要功能:抵御外部掠夺和维持法律秩序,却一直没有改变。一旦丧失这两个功能,国家的统治者就必然垮台。因此,尽管历史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出现过剥削甚至奴役的记录,但与无政府状态的混乱相比,国家秩序是一种进步,是人们不得不选择的社会生活方式。

据统计,从公元前3200年到本世纪80年代,在有文字记载的5000多年间,人类共发生了大大小小的战争14500多次,平均每年2.6次,大约夺去了36.4亿人的生命。在这期间,真正没有战争的和平年份只有290多年。这些战争大多是以国家的名义或是由于争夺国家统治权引起的。

为什么围绕国家政权发生了无穷无尽的战争?下面来看,在社会需要法律和国家的前提下,人们将如何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需要法律的社会中,一个人有三种追求利益的方式:一是去偷盗和抢劫。这是实现利益的捷径,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当个普通老百姓,专心生产。但要向执法者上交一定赋税;三是充当执法者,维护社会秩序,以此享受广大民众上交的赋税。

直观地看,第三种角色最有利。作为执法者,拥有合法的暴力,可以向社会大众征税,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保障和随时扩大自己的权益。因为征税的标准是由执法者单方面决定的,谁不服从,就会受到暴力的处罚。也可以说,在人类社会早期,执法者和盗匪类似,他们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当执法者不顾民众的感受,利用合法暴力大肆收刮民财的时候,就变成了盗匪。而当盗匪愿意放弃对民众的掠夺,转而向他们收取合理的保护费的时候,就变成了执法者。

这并不奇怪。不要忘记,人是由动物转变来的。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人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自利行为,因此才需要制订法律。现在虽然有了法律,但出于自利的本性,制订和执行法律的人当然也会利用执法的权力来谋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于是,在人类社会早期,出现了两个显著现象: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暴力来决定谁能充当执法者;二是执法者利用合法的暴力为自己谋求私利。

在古代,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就是法律的制订和执行者。而皇帝的地位都是靠暴力斗争得来的,死后还要传给自己的后代。中国有句古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思是说,天底下的土地都是皇帝的,天底下的百姓都要听皇帝的话。在古代西方,长久以来也有“君权神授”的说法,宣扬皇帝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总之,不管普通人愿不愿意,因为有了军队和警察,皇帝就成了国家的主人。

这导致了两个倾向:一是皇帝可以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二是人人都想当皇帝。由于第一点,往往会导致皇帝挥霍无度,横征暴敛。例如我们经常在历史书上看到,皇帝吃一顿饭要花几万两银子,过一次生日要挪用一支部队的经费,修一座陵墓要征用几十万人的劳役等,都是这样的事例。但过度的横征暴敛会使民众无法承受,这往往导致有人通过起义、政变等手段,推翻以前的皇帝,然后自己做皇帝。这就是历史上纷争不断、王朝更迭的原因。

有了绝对的权力,皇帝就很容易发动对外扩张的战争。我们说过,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偷盗、抢劫是一个人获得利益的捷径。而一个国家的皇帝想占领更多的土地,征收更多的赋税,最直接的办法对另一个国家发动战争。况且很多时候皇帝发动的战争也会得到本国民众的支持。因为一个国家人口增多,土地有限,在发动战争后,战胜国的领土扩大,民众也能得到好处。在战争胜利之后,皇帝往往把掠夺的一部分战利品(如土地、粮食、牲畜等)分给的下属和士兵,这也使对外战争得到了更多的支持。

2001年,《亚洲华尔街日报》进行了一次评选,评选的内容是:谁是过去一千年历史中最富有的人?在经过一系列统计和调查后,这家报纸公布了评选的50位“千年巨富”。

在这50个最富的人中,有七种身份。其中以暴力为后盾的统治者最多,占22位;贸易商或金融商与生产商并列第二,各有9位;官场上的贪污受贿者第三,共有4位;并列第四的有三种身份:殖民者2位,教皇2位,官商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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