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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4页)

四、商品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定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这里,有四个概念非常重要,那就是“相同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和“相似商标”。之所以说重要,是因为这四个概念不仅影响到商标的注册程序中审查、异议、驳回、争议、复审等一系列活动,而且也是判断侵权与否的关键性概念。还有一点就是对它们的定义有一定的难度,在判断中常常要花费很大的功夫,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的注册、保护和管理,就是围绕着这四个概念的准确判断展开的。

因此,以下对这四个概念判定的原则与方面进行一番说明。

□相同商品

相同商品是指名称相同,或者从商品的原料、外观形状、性能、用途等方面以及消费习惯上判断具有共同本质的商品。如收录机、音响、扬声器等,虽然其具体结构、功能不尽相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却属于相同商品。

又如,汽车上用的方向盘、离合器、车灯、油箱等产品,用途不同,但在汽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相同商品。因此,在《商标法》的专有概念中,“相同商品”并不仅指完全一样的商品。

□类似商品

类似商品,是《商标法》确定商标权范围的专用术语,是指不同的商品由于在原料、外观形状、性能、生产工艺、用途和销售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而使消费者会认为可能是同一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判断不同的两种商品是否是类似商品的主要标准有以下四点:1。生产制造部门是否一致;2。原料、质量是否一致;3。销售部门是否一致;4。用途是否一致。

例如,毛巾、毛巾被和枕巾;电灯泡和日光灯管;内燃机和柴油机;墨水和墨汁;自来水笔和圆珠笔;这五组商品,每组均为类似商品。

□相同商标

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的组合相同的组合商标。

在组合商标中,若只是其中的文字部分或图形部分相同的,也应被视为相同商标。如两个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相同,均为“友谊”,而一个的图形是两只互相紧握的手,另一个图形则是两个儿童微笑的脸,这两个商标仍应被视为相同商标。又如两个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相同,均为熊熊燃烧的火炬,但一个名称为“光明”,一个名称为“火炬”,则这两个商标亦应被视为相同商标。

商标文字虽不同,但含义一样的,即所指事物相同的,也是相同商标,如“双喜”和“囍”,“箭”和“ARROw”(ARROW为英文“箭”的意思);商标字同音不同,如“朝乐(cháoYuè”和“朝乐(zhāoLè)”;“茂盛(MàoShèng)”

和“茂盛(Màog);或者音同字不同,如“虹美”与“红美”,“临海”

和“林海”,这些商标也是相同商标。文字商标汉字字序相反的,由于我国对文字同时存在正读和倒读的习惯,所以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美多”和“多美”,“雁翔”和“翔雁”等。数字组成的商标,若采用不同文字或不同排列方法,但呼叫方法相同的,也被视为相同商标,如“三九”与“999”,“三五”与“555”。

□相似商标

如果两个商标的外观、读音或意思仅有细小差别,而基本相同或大体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即为相似商品。

外观相似,是指商标在视觉上使人感到外观上相互混淆不易分辨。如“洋河”和“洋坷”,“天明”和“大明”,两组都是文字商标,而每组的文字在外观上都极为近似。又如“飞帆”和“风帆”,不仅文字近似,且商标图形都是简单几何线条构成的帆船,图形外观也十分相似,属于相似商标。另外,外观相似应遵循“分开观察”的原则,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别看到两个商标而不易分辨其差别的,即为相似。有的商标如果放在一起仔细比较,还是会发现有很多不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一般不会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观察比较以找出不同,而只是对商标施以“普通的注意”,再以一般的记忆力对不同时间地点出现的商标是否相同进行判断,所以那些“合并观察有不同,分开观察极相似”的商标足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应被视为近似商标。

读音相似,指两个商标读音不易分辩,即商标文字的发音相近似或图形名称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如“三羊”和“山羊”、“TDK”和“TTK”,作为商标名称,消费者呼叫时无法明显区别,应视为近似商标。

含义近似,是指商标所表示的意思近似,容易发生混淆,如“红双喜”

和“双喜”、“太阳”和“小太阳”,“娃哈哈”和“娃娃乐”等等。

五、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商标。它是指那些使用时间长,商品经销范围广,为消费者所普遍熟知的名牌商标。世界十大驰名商标都被美、德、日等经济强国所占据。由于驰名商标在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各国对其都予以严密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自然享有其他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有权禁止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本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但这对于驰名商标来说远远不够,驰名商标因为享有卓越的信誉而为消费者喜爱,对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魅力。在消费者心目中,驰名商标与生产驰名商标的企业及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是紧密联系的。一提到驰名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联想到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如果别的企业或个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到其他商品上,消费者就很有可能误认为两者在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而且久而久之,消费者就很难再将驰名商标与原来的企业和商品相联系,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就将减弱,其广告作用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对驰名商标仅仅靠原有的商标法对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对其保护,防止出处混淆,显然是不够的。驰名商标是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造出来的,是企业一笔不可估量的巨大财富。如果允许他人滥用就会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应扩大到不类似商品上也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国外,各国都相当重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问题。如日本某家公司将照相机驰名商标“亚西卡”用于化妆品上(字体略有不同)被法院以侵犯驰名商标而予以禁止。判断中认为:“尽管化妆品与照相机属于不类似商品,但将与“亚西卡”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标识用于化妆品上会谈化该商标的印象,减弱该商标和照相机的关系,减低照相机对顾客的吸引力和该商标的广告作用,减少该商标的无形财产价值”。这是典型的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判决。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刚刚起步,借鉴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无疑是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商标法制大有益处。

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在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业定为注册不当,视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指控并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为注册不当。”而这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能予以核准。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在自行车或运动服等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都将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

案例一: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1094号“娃哈哈”商标,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第543209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

其争议理由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的“娃哈哈”商标属于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全国首创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但同时又具有美容效果,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认为其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很明显。所以,无所谓侵犯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近年来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目前,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以己方名义注册,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和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看,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况且,两商标同出一地区,也易给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案例二:从1988年至1989年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杭州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杭州某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蒲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近似。

此案中,葡萄酒与卷烟显然不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万宝路”

和“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蒲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该商标在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应是扩大保护范围的。显然,杭州某酒厂使用与“万宝路”,“Marl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假冒商标包括伪造商标和仿造商标两种情况。伪造商标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假冒真的行为。仿造是指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人误认为真的行为。

假冒商标罪,是指工商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最常见的也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而且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因此,对其中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40条明确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假冒商标罪的主要特征。假冒商标罪同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组成,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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