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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某酒厂以“千杯少”为其生产的酒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认为“千杯少”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夸大宣传了商品质量,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所以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酒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千杯少”一词源于“酒逢知己千杯少,话不投机半句多”的俗语,不涉及酒的质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千杯少”所直接出处“酒逢知己千杯少”一句的含义是:性格相投的知心朋友常在一起畅饮,次数再多也觉得少。其含义并不涉及酒的质量,只是对一种融洽气氛的概括描述,并无夸大宣传酒的质量之意。但将“千杯少”从整句中抽出,单独构成一个词组做为酒的商标,却往往导致消费者联想起因酒的质量好而喝的再多仍想喝的含义,从而起到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效果。因此,仍属夸大宣传的商标,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复审申请予以驳回,维持商标局原判。
□商标的异仪、异议裁定及异议裁定的复审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井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商标利益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商标或者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如机关、团体和个人,认为审定公告的商标本身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向商标局提出意见,要求撤销。但异议的提出不能超过公告发布起3个月的期限,超过这一法定期限才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不再受理。如黑龙江省某市食品厂向商标局对“临海”牌雪糕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临海”牌雪糕与它已注册的“林海”牌冰淇淋商标读音相同,属相同商标,不能准其注册。商标局在审查这项异议过程中,发现异议是在“临海”牌雪糕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半年才提出的,尽管商标读音相同,雪糕与冰淇淋也是类似商品,但因其异议的提出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时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核准“临海”牌雪糕属于合法。该食品厂若想与自己所认定的“临海”侵权行为进行对抗,只能按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进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送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填写清楚被异议方的商标被刊登在哪一期《商标公告》上,以及其页码和初步审定号和提出异议的理由等。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将其中的副本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O天内予以答辩,限期内未提出答辩的,即视为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商标局听取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有关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的,则核准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就被核准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这里举一个商标异议的案例。外国某公司对上海信谊药厂申请注册并予初审公告的“信谊SINE”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与其在药品上在先注册的“SINEX”商标相似,“SINE”与“SINEX”相比只少一个X,而其主要部分一样,容易被消费者混淆。信谊药厂在商标局规定的答辩期内进行了答辩,认为:“信谊SINF”商标由中文“信谊”、英文“SINE”以及四周24个小半圆组成的大圆圈图案共同构成,因此,这三者是该商标有机组成部分,而外国某公司使用的“SINEX”商标则纯粹由英文字母构成,与“信谊SINE”
商标迥然不同。且虽然“SINE”与“SINEX”相比只少一个字母,但读音和含义都不同。总之,两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商标局在研究了双方的理由和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之后,裁定某公司对信谊商标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商标局应核准注册“信谊SINE”商标。
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机关、团体和个人,如某市商标包装装演设计公司设计人员对初审公告的“健身”牌拉力器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特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不能作为商标。
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撤销其初审公告。
有关当事人(商标异议人或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商标异议之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15天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当交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五张,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移交商标局办理。
如:华星实业公司于1991年在洗衣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彩漂”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以“彩漂”是洗衣粉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为,“彩漂”
不是洗衣粉的通用名称和特征名称,亦不是常用广告语。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彩漂”商标准予注册。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对商标局关于“彩漂”的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复审。
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主要是:“彩漂”洗衣粉表示产品配方中加以具有彩漂作用的漂白剂;“彩漂”是洗衣粉产品的功能与特性名称,直接表示了洗衣粉的功能与特性。且证明这种洗衣粉在国外也有生产。
华星实业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我国的科学文献中并无有关“彩漂”
是洗衣粉产品的功能、特性的名称的记载。异议方所引用的国外资料也没有科学文献作为依据,轻工部尚未把“彩漂”作为洗衣粉的专用名词,世界通用商品目录也未见记载。国外市场见到“彩漂”也只是对产品的说明。故此,本公司可以将“彩漂”作为洗衣粉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查认为,“彩漂”是我国洗涤剂行业所生产的洗衣粉品种名称之一。如浓缩洗衣粉、加酶洗衣粉等,实际上己成为洗衣粉的一个专用名词。彩漂洗衣粉可把衣服洗得更加洁白艳丽,其主要原料为一种含氧漂白粉。
且被异议人称:“国外市场见到‘彩漂’只是对产品的说明。”这本身也证明了在国外市场也有这一品种的洗衣粉。在国内市场,天津、广州等城市都有厂家生产并销售。
所以说,“彩漂”是洗衣粉的品种名称之一,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及特点,不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后决定,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对商标局“彩漂”商标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彩漂”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和发证公告
对于初审公告的商标,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即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应按地区、企业名称以及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分别载入《商标注册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而此《商标注册证》就是该企业在法律上获得该项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证明;同时,刊登《商标公告》,以昭示公众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已经注册并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使用时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若注册商标所有人遗失或毁损了《商标注册证》,应该申请补发注册证,否则,发生侵权纠纷时,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今后商标注册的续展、转让商标权以及变更注册等都很难进行。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张。其中《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商标注册证》破损的,应当将原破损的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或涂改。若有伪造或涂改行为的,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情节对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涂改了的《商标注册证》。
五、注册商标的争议和注册不当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若超过一年的期限,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予受理。已公告的商标的专用权则不容任何人争议了。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但是,在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理由和事实申请裁定。
提出争议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公告的商标本身,而不能涉及由于商标引起的其他问题,更不得附带损害赔偿的请求。争议的请求,可以是对商标的全部撤销,也可以是商标的修改,还可以对商标使用在某个商品上加以限制。
提出争议时,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应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并附必要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在听取有关当事人答辩之后做出终局裁定。
终局裁定有四种情况:①驳回争议,维持原审定商标不变;②争议成立,撤销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③争议成立,对商标进行局部的修改;④争议成立,仅对该商标在使用的商品上加以必要的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裁定的后三种情况,原注册人均应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下面介绍两则商标争议案例。
案例一某市丝绸进出口分公司以先行注册用于真丝绸缎的“采桑”牌商标,对某省丝绸进出口分公司稍后注册的用于丝缎的“翠桑”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要求撤销“翠桑”的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27条有关规定受理此案。被争议人到会答辩:“采桑”与“翠桑”两个商标图形迥然不同,商标名称也不同。“翠桑”的“翠”为形容词,“采桑”
的“采”为动词,含义各异,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商标名称一为“采桑”,一为“翠桑”,含义及汉语拼音的读音虽然都不同,但从实际使用上来看,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区“翠桑”和“采桑”方言读音混淆,特别是从商标名称和图形联系起来观察,“翠桑”商标的图形并没有着力描绘青翠鲜嫩的桑叶,没有在形容词上重点渲染,却以采桑姑娘的采桑动作为主体,这就更造成了两个商标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