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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第2页)

上述被告经营的走私“春蕾”手表,经上海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确属假冒“春蕾”手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E对县“打私办”罚没处理给他们的假冒走私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便就地销售,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D、C、B、A在经销这批假冒手表时,也违反商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各被告均应承担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案例二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生产的竹叶青酒历史悠久,该酒采用传统工艺,以汾酒为底酒,添加十余种名贵药材配制而成,从1954年开始出口,现已行销6O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消费者喜爱。1981年以前,竹叶青酒注册的是“古井亭”牌商标。为维护“竹叶青”酒的质量和信誉,杏花村汾酒厂依据国家关于酒类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于1981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竹叶青”商标的申请,并保留使用原注册商标“古井亭”牌,商标局依法核准了“竹叶青”

的商标注册申请。从此,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取得了“竹叶青”的商标专用权。

但十几年来;发现全国竟有12O多家酒厂生产“竹叶青”酒。浙江省是生产“竹叶青”酒较多的一个省,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生产“竹叶青”酒的厂家有24家。这些企业声称:“竹叶青”是酒的名称而不是商标,其他企业有权使用“竹叶青”作为酒类商品的名称。

为此,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对这些侵权企业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竹叶青”按照我国有关酒类商标的注册规定,已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进行了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不是酒类商品的一般名称,其他企业将“竹叶青”当做商品名称使用,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对商标权所有人造成了损害。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法院确认这些企业侵权,勒令其停止使用“竹叶青”作为酒名,并赔偿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经济损失。

侵权行为曾一度泛滥,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1年以来,国内市场上仅假冒“上海”、“春蕾”、“海鸥”牌手表就不少于220万只。河北省1988年查获冒牌自行车179000多辆,价值达289万元。北京市的一些供销社和个别国营商场,就有冒牌自行车40OO多辆;因为酒的利润大,有一段时期,市场上70%的五粮液都是假的。有一年春节,技术监督局在西安几家大百货店检查,“西风”

酒没有一瓶是真的。茅台酒生产有一定数量限制,但市场上销售的茅台酒却超过了生产的数量,不言而喻,假冒的茅台酒也在市场上出现。从酒这个商品看,80年代以来,我国酿酒工业高速度发展,大小酒厂有5万多家,年产各种酒80O万吨,国家酿酒工业产值达85O亿元,进入了世界酿酒大国。因此,酒的商标假冒更为突出,无怪乎人说“洋河泛滥,西凤乱舞,群狼闹中州(洋河大曲、西风酒、郎酒)”。这些冒牌商品流散各地,严重冲击国家管理,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对侵权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制裁。

□侵权行为要件

认定商标侵权有4个要件,这4个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构不成商标侵权行为。这4个要件是:(1)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的基础必须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如果该商标未经注册,或者已经注册,但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失去效力(如已超过时效期限),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2)损害的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确是由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3)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损害行为确属故意或过失。

(4)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另外,还应明确,认定侵权行为应以实际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准,而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如果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擅自改动了商标的内容,则改动过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品质量的好坏,也不能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条件,即使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质量与原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相上下,使用假冒商标本身仍已经构成侵权。

三、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侵权行为的处理,要明确以下几点。

□处理的机关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两个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哪一个机关。这种“双轨制”是我国商标管理的一个特点。当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依照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制止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并可要求对这种行为实行制裁。

即追究侵权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这项规定对“管辖”问题作了一定阐述。

1。地域管辖

一是侵权人所在地,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人所在地,一般指侵权人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办事机构,则以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为准。而侵权行为地比较复杂,它指制造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地区。侵权行为地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几个地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机关。不过从实践来看,最合适的地区应是主要侵权人所在地,便于停止侵权商品的生产。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制止侵权活动。

2。级别管辖

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直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但可以调查案件,并可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做出处理。并且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大、要案件以及涉外商标案件要由地级或直接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批查处。

□法律依据及其处理措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以下列举有关侵权行为处理的两个案例。

湖南省茶叶公司长沙茶厂1982年创制的新产品茉莉花茶,味道醇和,价廉物美,畅销全国,供不应求。1982年该厂即对其茉莉花茶以“猴王”牌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不料,湖南、湖北、江苏等省一些厂家纷纷生产销售假冒“猴王”牌茉莉花茶。使“猴王”牌茉莉花茶的信誉急剧下降。长沙茶厂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从1985年1月起经一年多的努力,向工商部门告发了77件假冒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工商部门处理了62家企业和个人,为长沙茶厂追回损失4万多元,制止了15000多担假冒劣质茶叶进入市场,基本煞住了假冒“猴王”商标的歪风。

另一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某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1983年2月开始,在窗纱商品上冒用某窗纱厂已经商标注册的“昆虫”牌窗纱商标,共生产了冒牌窗纱2038匹,其中已出口450匹。窗纱厂发现此情况后,于1983年7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发,经该部门调查,事实是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知道“昆虫”商标是窗纱厂的注册商标,并且曾两次派人去窗纱厂商量借用“昆虫”商标而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擅自冒用“昆虫”商标,是有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另外,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在布置其加工厂生产冒牌“昆虫”窗纱时,加工厂感到冒用别的工厂注册商标不妥,曾多次提出意见,特别是在商标法实施后,专门派人到公司提出意见,该公司不但不接受意见,反而强调说:“生产什么规格用什么商标,都是根据出口需要,根据国外客商指牌要货来安排的。”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冒用“昆虫”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决定对其侵权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S公司“昆虫”冒牌商标纸贴。(2)对已贴用在窗纱商品上的冒牌“昆虫”商标标识应予以消除。(3)罚款1500元。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接受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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