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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商标和其他类似标志(第1页)

第十四章商标和其他类似标志

商标是人们用以识别商品的标记。但是,由于反映到人们头脑中的标记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有时候容易把一些与商标近似的其他标志认为是商标。

在此我们谈谈商标与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商标与装潢

装潢是指商品包装的表面装饰,包括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运用。

因为很多商品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包装装潢在一起,结果造成人们对商标和装潢不易区别的现象。其实,只要了解二者各自的特点,还是不难区别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1。商标具有专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其形式比较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装潢则是非专用的,不受法律保护。其形式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使用的目的不同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装潢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明和美化商品,它用艺术的语言、精美的图案真实而美观地把商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以美的感染力吸引消费者,帮助生产者推销商品。

3。二者的图形构成不同

商标的图形注重显著性,即要求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明显特征。而装潢的图形则注重渲染性,以美化商品为目的。例如,“长城”牌鸡肉罐头,其商标是一段蜿蜒曲折的万里长城,衬托出“长城牌”三个大字,这显然是商标。而罐头的其他部位,则画着一只蒸熟了的肥鸡,使人垂涎欲滴,显然这是装潢,没有区分生产者的作用。

4。商标不能表示商品的内容

而装潢的内容却往往与商品的内容一致。装潢上的文字应该注明商品名称、原料、成份、用途、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上面提到的鸡肉罐头,决不允许以鸡作为罐头的商标,但装潢上可以画鸡,用以说明罐头里装的是鸡肉而不是其他物品。

商标与装潢之间的联系也是紧密的,设计美观的商标也可以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如“凤凰”牌自行车的商标就有装潢的作用。同样,有些商品的装潢别致,在某种程度上和商标一样能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在有些国家还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在1986年为彻底禁止假冒名牌白酒的侵权行为,对全国十三家名酒厂生产的优质白酒的瓶贴和装潢,都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色彩、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通过人们的视觉,引起美感,给人以购买的刺激。它和商标一样,都可置于商品的表面或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形组成,一个设计得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都能引起美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此外,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又都属于工业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两者从本质上讲又是不同的。首先,它们的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而外观设计则起装饰商品的作用,使商品变得美观大方,它有机地与商品构成一体。其次,它们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外观设计专利权则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它们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作为一个设计而言,到底是以外观设计还是以商标提出申请保护,申请人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将会带来法律后果。如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原系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5年,且只许续展一次,也是5年,过此期限,即被认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再得到保护;而做为商标注册,一次有效期为20年,且可无限续展。于是“可口可乐”公司就将“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改作为立体商标进行了注册,获得了永久的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而宣传或做广告时所使用的口号。商务标语通常是和商标一起出现的,所以同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又与商标有着明显的不同。商务标语的作用是宣传商品,对商品的质量、工艺、性能等进行赞美,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质量上乘”、“信誉第一”等等,这些并不能起区别商品的作用,也不能为一家企业所独占。商务标语还往往随时改变,不具有稳定性和显著性的特点。

但是,有些商务标语进行了大量宣传之后,已成为驰名商务标语,具有了显著性,能使顾客识别其使用者。如“雀巢咖啡,滴滴香浓,意犹未尽”、“金利来、银利来,男士添风采”、“牡丹虽好,还要爱人喜欢”、“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等等,这些商务标语已和其使用的商品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对于这些驰名商务标语,如有别的企业窃用,那么标语原有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对于极少数具有特殊独创性和文学性的商务标语,也可以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就是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如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无锡电视机厂等。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商标必须与它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是必须与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如果说商标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那么商号则是将整个企业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而不必参考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青岛电冰箱总厂生产“琴岛海尔”牌电冰箱,“青岛电冰箱总厂”就是商号,而“琴岛海尔”

则是商标。商号也是一种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商标和商号的联系又是密切的,商号往往同时也能起到商品标记的作用。我国允许把商号作为商标注册,而且有不少的企业把商号作为商标取得了注册。如“同仁堂药店”出售的药品以“同仁堂”为注册商标,“盛锡福帽厂”出产的帽子以“盛锡福”为注册商标。在外国,商号作为商标的也屡见不鲜,如美国波音公司注册的“波音”商标,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丰田”商标等等。以商号作为商标,使它们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既是商品的牌子又是企业的名称,不但有利于宣传,也有利于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用商号作为商标也可使用商号名称的缩写,如哈尔滨磁化器厂生产的磁化杯商标为其商号缩写“哈磁”。但使用商号缩写时要注意实际效果,不适当的滥用缩写有时会造成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正如一段相声里说的,如果把自贡杀虫剂厂的缩写“自杀”,上海吊车厂的缩写“上吊”,怀阳轮胎厂的缩写“怀胎”等等作为商标使用,对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就可想而知了。

□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商品包装上表明商品产地的标记。产地标记在不少国家中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但商品上的产地标记并不能被某一家特定的厂商所专有,因其性质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差别。商标只能由它的所有人专有,并可以许可给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及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使用;而产地标记则可由该产地的一切人使用,并且不能由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注册,也不能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基于这一特点,因产地标记而受到侵害的就可能不是某个特定的厂商,而是可能涉及到该地区所有经营某一商品的若干厂商,因此,有权对侵犯产地标记而提起诉讼的也往往不止一家。《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都规定了公约及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并规定了对使用这种虚假标记的当事人应实行法律制裁。《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因受害而有权起诉的主体包括,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或地区内,以及使用该标记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生产、制做或经销同一种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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