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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特警察/建立新秩序比特放送执照(第2页)

现在,假设最后一步不是在印刷厂中进行,而是把比特以其本来形式直接传送给你。

你可能为了方便,选择在家中把它打印出来(最好用再生纸,这样我们就都不必消耗那么多空白的新闻纸了)。你也可能宁愿把它下载到膝上型或掌上型电脑,或有朝一日,把它下载到你完全可以随心所欲操作的、只有1%英寸厚、全色彩、分辨率极高,而且防水的显示器上(它也许看起来恰似一张纸,并且有纸的味道,如果这样使你感到带劲的话)。不过,尽管传送比特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绝对少不了广播。电视广播可以向你传送报纸比特。

哎呀,这可糟了。一般说来,跨媒体经营的法令规定,业者不能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和电视台。在模拟的年代里,最容易的防止垄断、保障多元化的办法,就是限定经营者在任何一个城市中只能拥有一种媒体。媒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内容的多元化。

所以,假如你拥有一家报纸,你就不能再拥有一家电视台,反之亦然。

1987年,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Kennedy)和欧内斯特。赫林斯(ErnesiHollings)在预算决议中增加了一个追加条款,防止联邦通信委员会随便延长暂时搁置跨媒体经营管制的时间。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鲁琅特。默多克(RuperiMurdoch),他在波士顿(Bosion)已拥有一家超高频电台,后来又在那里买下一家报纸。这个专门针对默多克的法案被称为“激光束法案”(1aserbeamlaw),几个月后就被法庭推翻了,但国会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改变或放弃跨媒体经营管制的决议仍然有效。

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比特和电视比特,真的应该算违法吗?假如在复杂而又个人化的多媒体信息系统中,报纸比特不过是电视比特的延伸,又该怎么办呢?混合的比特,和以不同深度表现、不同品质显示的报道,只会使消费者得益。如果继续执行现有的跨媒体经营政策,美国公民岂不是被剥夺了享受尽可能丰富的信息的机会?如果我们禁止某些比特相互混合,就是在荒唐地自欺欺人。

有保障的多元化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依靠繁琐的法规而存在。这是因为,大一统的大众传媒帝国正逐步瓦解,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家庭工业。随着我们开始上网,并传输越来越多的比特和越来越少的原子,拥有印刷厂将不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在世界各地都派有常驻记者也不再那么重要,因为才华横溢的自由撰稿人已经发现,通过电子网络,他们可以直达你家。

今天的传媒巨子,明天拼命也难抓牢他们的中央集权媒体帝国。我坚信到了2005年的时候,美国人花在互联网络(不管那时人们怎么称呼它)上的时间,要大大超过他们收看电视网的时间。技术和人类天性的聚合力量,将比任何国会法案都更能促进多元化的发展,但是,万一我对未来的判断有误,而且为了暂时的过渡阶段着想,联邦通信委员会最好还是发挥想象力,寻找到一种代替工业化时代跨媒体经营法令的办法,以为数字化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指导。保护比特?

著作权法(cht1aw)已经完全过时了。它是谷登堡时代的产物。由于目前的著作权保护完全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或许我们在修正著作权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

大多数人都从复制的容易程度这个视角,对著作权表示担心。在数字化世界里,你要担心的不仅是容不容易复制的问题,还得考虑一个事实:数字化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由一些奇特的处理,拷贝可能会比原件更好。就像比特串的错误可以修改一样,拷贝可以清理、改进,噪音可以去除。于是,拷贝变得完美元缺。音乐产业就深明这个道理,因此对好几种消费电子产品都迟迟不予推出,其中包括著名的数字录音带。乍看之下,这么做好像没什么道理,因为即使在拷贝品质不佳的时候,非法盗版依然猖撅。在一些国家中,市面上销售的录像带中,有95%都是盗版。

今天,不同媒体对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和态度可谓大相径庭。音乐界的情况广受国际瞩目,因此词曲创作者和演奏人员能够获得多年版税。“祝你生日快乐”的旋律已经是公共财产了,但是假如你希望在电影的某个场景中使用其歌词,你还必须付给华纳/查帕尔(ell)使用费。这似乎不合逻辑,但却是保护音乐作者和演奏者的复杂体系的一部分。

相反,对画家而言,作品一旦卖出,几乎就和他断绝了关系。依照观赏次数收费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在有些地方,把画拆成一部分一部分来卖,或未经画家允许,就把画复制在地毯或沙滩浴巾上,依然完全合法。美国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IArtisisRightsAct),来制止这类破坏行为。所以,即使在模拟世界中,目前的制度也并非存在已久,不偏不倚。这样算不算盗版呢?

在数字化世界中,这样算不算盗版呢?问题已不在于拷贝是否容易,以及拷贝是否更逼真。我们将看到一种新的欺骗行为,简直已经不能再叫做欺骗了。当我在互联网络上读到一篇东西时,抱着平常读报、剪报的心理,我想把它复制一份送给一个人,或通过邮件发送清单(mailinglist)送给一群人阅读,这似乎无伤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几下键盘,我就可以把这篇文章传送给全球各地的几千人看(这和剪报的情形大不相同)。

剪取比特和剪取原子可是有着天壤之别!

在今天的非理性互联网络经济体系中,采取上述的举动几乎不必破费一文钱。没有人很清楚地知道,在互联网络上谁要付钱,为什么而付钱,但对大多数用户来说,它似乎是免费的。即使将来情况有所改变,在互联网络上建立起了一种理性的经济模式,要把100万比特散发给100万人,可能也只需要花一两分钱。这种收费标准肯定不会像普通邮资或联邦快递的运费一样,因为那些标准都是建立在运送原子的基础之上的。

而且,阅读者将不仅是人,也有计算机程序;例如,它们会通读本书,并自动整理出一份摘要。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你对材料进行了总结整理,那么,这份总结的知识产权将归你所有。我怀疑立法者有没有想过,动手搞摘要总结的可能是没有生命的实体或是盗版机器人。

在美国,专利是由商务部来管理的,而著作权则完全不同,是由国会图书馆来管理的。和专利法不同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构想的表现及其形式,而不是构想本身。这很好。

但是,当我们所传输的比特实际上并没有特定形式时,例如前面提到过的天气预报数据就是这样情况,那该怎么办呢?要让我说出天气预报的计算机模型算不算天气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实在是有点难为我。事实上,对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计算机气象模型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种对天气的模拟,它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于“实际情况”。当然,“实际情况”就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事物的一种表现。

天气的表现方式包括:以抑扬顿挫的语调“说明”天气状况的声音,一张有颜色、会动的可以“显示”天气状况的动画图表,或是能够打印出来的、用图解的方式“描绘”

天气状况的气象图。这些表现方式都不是数据的内在组成部分,而是由一台半智能型(或智能型)机器具体制作出来的。而且,它们可能反映了你本人和你的品味,而不是那些地方性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气象播报员的口味。这完全不涉及到传输端的著作权问题。

再以股市为例。股价每分钟的波动状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组合。数据本身,像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一样,是没有著作权的。但是,描绘某一支股票或一组股票的走势图是绝对可以享有著作权的。而这种数据表现形式正越来越多地由接收端而不是传输端来赋予,因此使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益发复杂。这种“不具特定形式的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广到更特殊的材料上呢?它能用在新闻报道上(有可能)呢,还是小说上(比较难于想象)呢?当比特就是比特的时候,我们会碰到一堆新问题,而不只是盗版这种老问题。

媒介不再是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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