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合同条款
下面我们来讲以下有关合同条款的拟定。谈判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谈判合同的基本内容。它确定签约各方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签约各方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就谈判合同的内容而言,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标的
所谓标的,是指谈判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同时也是指签订谈判合同各方确定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订立谈判合同的前提和目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无法履行,也是不能成立的。标的可以是物和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劳动活动或智力成果,还可以是非物质财富的权利等。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供应合同中的物资,借贷合同中的货币等。
.数量和质量
谈判合同有了标的,还必须有标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衡量标的的指标,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尺度,计算价格或酬金的依据,同时也是这一标的与另一标的相互区别的具体特征。数量是标的计量,如产品的数量,完成的工作量。没有数量就无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就会使各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质量主要是指标的特征,即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工程项目的标准等。没有质量,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谈判合同也就不能成立生效。因此,任何谈判合同的标的,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价款、酬金及其结算方式
价款是指标的物的价格,酬金是指为设计、施工、承揽等各项内容进行劳动服务应得到的报酬金额。这类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等价交换、按质论价的原则。为了实现货币支付,各方在签订谈判合同时还应明确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部分内容是谈判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是检验合同是否全面正确地履行的标准之一。履行期限是指签约各方在什么时候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也是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依据,是检验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签约各方在什么地方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它直接关系到履行的义务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签约各方采取什么方式方法去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它因各种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为了维护签约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严肃性,督促签约各方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的惩罚,补偿被损害一方的经济损失而形成的法律规定。因此,违约责任是谈判合同的关键内容之一,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否则就无法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某加工厂与一原料供应企业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标的是化工原料。订货数量及交货期条款只写了“全年度1吨”。结果供应方在年初就把1吨原料全部运来,而购方的需要是均衡的。年初一次收货,不但积压资金,仓库容量也不足。于是,购方拒付货款,理由是,不是要对方一下子发送1吨,而是每月送一吨。但供方说,这是按合同办事:“全年度1吨。合同上并无每月送一吨的条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加工厂不能拒收。造成这起经济纠纷的原因就是在签订合同时,没能把分期交货明确、具体地表达出来。
·注意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语词来表达的情况。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语言对同一事物表达可能不同,这就增加了概念明确的难度。我国各地方言土语不一,同一产品在不同地区的叫法就有很大差异。例如“玉米”这种农作物,我国各地的叫法就有0多种:北京人用的是“玉米”;四川人用的是“包谷”;山东人叫它“棒子”;甘肃人则叫做“雷麦”。
·注意不同概念可用同一词语来表达的情况。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如果不注意这一点,也可能引起纠纷。
河南某地粮食购销公司与某省一县粮油议价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购销合同,河南需方收到小麦后发现是红小麦,提出拒收,声称按山东标准,小麦是指白小麦。供方讲,他们那里生产的小麦是指红小麦,由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标的物名称的表述应使用科学、标准化的名称或全国通用名称,而不要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
·注意概念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像在质量条款中,如果出现抽象的概念表达,缺乏具体的、准确的数据和文字这类疏忽,履约时很容易出现纠纷。如中方某机械厂与外商签订一份机床出口合同,关于噪音标准按外商意见书写成“以悦耳为标准”。待后来向对方交货时,这类产品正逢国际市场滞销,外商便以“噪音过大”为由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