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合同
一、中止合同的条件
1.首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中止履行:
(1)丧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当事人如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指的中止,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而是指暂时停止,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要切实做到既要有灵活性又有原则性
所谓灵活性,是指允许调整和降低最高目标,在不损害我方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某一具体问题作适当的让步。所谓最低目标,不因对方的小恩小惠所动摇。在谈判中要防止焦躁情绪,提倡冷静耐心。对方一时不理解要耐心多做工作,讲清道理,以理服人。双方有争执的问题,可以暂时放一放,待讨论解决其他问题后再议。所有需要和外商协商的问题都要尽早向对方提出,以利外商作好准备。
三、谈判重点地掌握
谈判重点地掌握是十分重要的。总所周知,谈判中涉及的问题多,范围广,要把握重点,分清主次,力争首先解决主要的问题。尤其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首先解决引进技术设备,等关键性问题。当主要问题达成协议后,再考虑解决其他一些问题。
四、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请示汇报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涉外经济立法尚不健全,所以尤其要强调上下通气,注重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在谈判签约中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对于那些情况复杂,把握不大的问题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决定,以免在谈判中造成失误。同时,还要加强与所谈项目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税务、海关、银行、劳动工资管理等部门联系,有问题及时与他们商量,听取意见,并求得帮助与解决。利用外资项目谈判往往需要多次进行,因此每次谈判后要注意总结和分析研究,了解对方谈判的态度和意向,为下一次谈判提供对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