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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善于运用法律边缘把生意做好(第1页)

4。善于运用法律边缘把生意做好

犹太商人继承了犹太民族的传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他们不但可以严于守法,而且还非常善于守法。说他们善于守法,此“善于”是指,犹太人不仅会一丝不苟的遵守法律的条款,同时还会煞费心计钻法律的漏洞。但事实上他们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

由于钻法律的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常常只对聪明人来说是存在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但是,对于把研究律法看做人生义务或祖传手艺的犹太人来讲,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漏洞。悉心研究这些法律,钻透这个漏洞,就有无尽的黄金流出来。所以,犹太人就会在恢恢的发王丽堂而皇之地钻出漏洞,然后自然的,神不知鬼不觉的,既不引人注目,也不会于心不安的赚取自己的巨额财富。

如果说法律是一张规范人们行为的网,那么犹太商人则是里那条最小、最滑的泥鳅。

不仅是一般的规律,就是严密的法律,犹太人也敢于“倒用”。倒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外汇买卖的绝活。作为“契约之民”的犹太人,居然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凭着自己的智慧和谋略极为理性地赚取金钱。

1971年8月1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发表了保护美元的声明。精明犹太金融家和商人立刻意识到,美国政府此举是针对与美国有巨大贸易差的日本。犹太人又从情报中获悉,美国与日本就此问题曾多次谈判的迹象表明:日元将要升值。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个结论不是在尼松总统发表声明后而是在半年前得出的。

众多的犹太金融家和商人根据准确的分析结论,在别人尚未觉察之时,开展一场大规模的“卖”钱活动,把大量美元卖给日本。据日本财政部调查报告,1970年8月,日本外汇储备额仅35亿美元,而1970年10月起,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速度在上升。这与日本出口贸易发展有关,当时日本的晶体管收音机、彩色电视机及汽车生意十分兴隆。但美国犹太人已开始渐渐向日本出“卖”美元了。到1971年2月,日本外汇储备额增加的幅度更大,先是每月增加3亿美元,到5月份竟增加15亿美元,当时日本政府还蒙在鼓里,其新闻界还把本国外汇储备的迅速增加宣传为“日本人勤劳节俭的结果”,似乎日本各界人士尚未发现这种反常象正是美国犹太人“卖”钱到日本的结果。

在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的1971年8月前后,美国犹太人卖美元的行动几乎达到了疯狂程度。1971年8月下旬,也就是尼克松总统发表声明10天后,日本政府发现外汇储备剧增的原因。尽管日本政府立刻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一切都已晚了。美国犹太人预料的事情发生了: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此时的外汇储备已达到129亿美元。后来日本金融界算了个账,美国犹太人在这段时间拿出1美元,便可买到360日元(当时汇率);日元升值后,1美元只能买308日元。也就是说,日本人从美国犹太人手里每买进1美元,便亏掉52日元,美国犹太人却赚了52日元。在这几个月的“卖”钱贸易中,日本亏掉6000多亿日元(折合美元20多亿),而美国犹太人却赚了20多亿美元。

日本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犹太人想靠在外汇市场上搞投机活动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日本大蚀本却是真实存在的。此外,美国犹太人如此异常的大举动,日本人为何迟迟未曾发觉呢?犹太人又是如何得手的这就涉及有“守法民族”之称的犹太民族依法律的形式钻法规的空子、倒用法律的高超妙处。这恐怕也只有受过“专业熏陶”的犹太民族才能表演此法。

从1971年10月起,日本外汇储备额以每月2亿美元的增加逐度在上升,而这正是日本的晶体管电子及汽车出口贸易十分兴隆的结果,这个增加速度是很正常的。

在日本自己看来,日本的外汇预付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但犹太人却看了它有大漏洞外汇预付制度是日本政府在战后特别需要外汇时期颁伽的。根据此项条例,对于已签订出口合同的厂商,政府提前付给外汇,以资鼓励;同时,该条例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允许解除犹太人正是利用外汇预付和解除合同。犹太人正是利用外汇预付和解除合同这一手段,堂而皇之地将美元卖进了实行封锁的日本外汇市场。

美国犹太人采取的方法事实上很简单,他们先与日本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充分利用外汇预付款的规定,将美元折算成日元,付给日本商人这时犹太人还谈不上赚钱。然后等待时机,等到日元升值,再以解除合同式,让日本商人再把日元折算成美元还给他们。这一进一出两次折算,利用日元升值的差价,便可以稳赚大钱。

从这则“日本人大蚀本”的事例中,不难看出犹太人成功的经营思路在于“倒用”了日本的法律,将日本政府为促进贸易而允许预付款和解合同的规定,转为争取预付款和解除合约来做一笔虚假的生意。这样,日本政府却只能限于自己的法律而眼睁睁地看着犹太人在客观的形式上刍对合法地赚取了他主观上绝对不认为合理的利润。

绝对不会触犯法律的狡猾的犹太人让日本政府束手无策。他们永远只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不会越过去但同样不会退回来。这是这种智慧才让他们不仅赢得了大量的财富,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财富不会外流。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狡猾的犹太富翁的故事。

一位富翁临终之前,自己身边一个亲人也没有,他惟一的一个儿子还在远方无法回来,只有一个奴隶在守候。于是他就立下了遗嘱:“我死之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奴隶所有,其他人不得动用,然而我儿子可任意选一件物品为他所有。”写完之后,就咽了气。

儿子回来之后,见到遗嘱不由得大怒:“父亲怎么会把他一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富全部都给了奴隶,而只给自己一件物品呢?”他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去请教村里的拉比。拉比听了,微微一笑,对他说:“你父亲真是聪明,他给你留下了他的全部财产啊。你再好好看看你父亲的遗嘱吧。”

他拿起遗嘱看了半天,还是不明白,拉比只好直接说:“遗嘱上不是说得很清楚吗?让你任意选择一件物品,你选择了那个奴隶不就是选择了全部的财产吗?这样看起来,你的父亲真是十分英明啊。”

富翁的儿子这才恍然大悟,明白了父亲这样做的良苦用心:如果父亲死了,自己不在他的身边,奴隶可能会带着财产逃走,而连丧事也不告诉他。因此,父亲才把全部财产都送给奴隶,就是为了稳住那个奴隶而让他不能逃走,好让自己回来再收回这笔遗产,所以才立下了这样的遗嘱。

从这则故事中可以看出,那个犹太人的遗嘱就有这样一个漏洞,虽然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奴隶,但其儿子只能选择一件物品。这里暗含着一个前提没有明确写出来,奴隶不会注意到,甚至连死者的儿子也没有注意到,那就是奴隶的全部财产都属于主人。这是当时社会通行的惯例,也是一个无须说明的前提。那么只要前提明确了,在此前提之下的任何规则都是不成立的,这就是这个犹太人遗产合同的关键所在。后来,正是在拉比的指点下,年轻人才终于解开这个活扣,既没有违背父亲的“遗嘱”,又没有违约,因为犹太人从不违约。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钻合同的空子。

其实,任何的法律和法规上的条文都不是绝对严格的。有人甚至做过这样一项研究调查,只有64%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中不成熟地方的人,往往有源源不断的利润。

这也就是为什么犹太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反复地修改和斟酌,他们总是会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不让对方有空子可钻。而犹太人的经理和老板每做生意之前,必先向律师咨询,看有哪些法律限制。他们严格地遵守这些法律的限制,但是同时也喜欢研究经济的法规和条文。他们会让自己的下属和懂得法律和经济的朋友一起研究,看看这些规定有什么漏洞。一旦发现了这些条文有说明不清晰的地方,就开始想办法钻这些空子。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波兰落入了希特勒的魔掌,边上的小国立陶宛也处在了“狼吻”之下,许多犹太人纷纷逃离立陶宛,经日本迁往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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