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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免税、减税。第八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十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表9。2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税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