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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3页)

《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查阅有关资料文件权

《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样使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

③增资的优先认股权

《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④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的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⑤转让出资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⑥表决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作出表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对股东会通过及讨论的关于公司的重大问题,每一股东都有表决权。而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取权。

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股东的选举权的形式往往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⑧剩余财产分配权

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股东的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包括:

①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决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②出资的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合法验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规定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出资填补责任

《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得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得减少,而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⑤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股东可以转让出资,但必须依法进行。《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出资后,在股东名册上要进行变更登记。

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有追加出资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增缴股款,股东除初次出资外,股东会可作出决议,要求股东对超过其出资金额的再次缴款。此项义务中国公司法未作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在公司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顺利地开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和认可批准才能生效;股东的生产管理参与权也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的表决来实现。因此,股东会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场所。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股东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实现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监事会或监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

A、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会议。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两个定期股东会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度,若超过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要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有关董事、股东的申请发布指令召开。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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