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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许多种处理方法各不同(第1页)

涉外离婚许多种处理方法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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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不同情况,用不同的方法处理。

第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这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不经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是无效的。即使是双方自愿离婚,当事人也应当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2)在原、被告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是在国外定居的,那么原告必须在我国境内,由原告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国外定居的,被告在我国境内,由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能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者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涉及我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书,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中国当事人一方持该离婚判决书以及经过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向有管辖权的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经过法院审查,如果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为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离婚的,原则上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办理,但不得违反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能取得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第二,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外离婚。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申请登记,不需要双方回国申请登记。我国驻外机关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先由本单位调解,尽可能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调解和好。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双方确属自愿离婚,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即可准许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不必再转回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这就超出了使、领馆婚姻登记的范围,经过调解无效后,应当由国内的法院来办理。

第三,出国留学生或者其他出国人员的离婚。这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对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问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回国办理,或者是双方对离婚有争议,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国外的一方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回国起诉、应诉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离婚、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书。其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我国在该国没有设立使、领馆的,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来证明。

国内一方在与国外一方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诉讼的,可以通过国外一方在国内的亲友送递离婚起诉书副本,让国外一方应诉。如果国外一方没有亲属在国内,或者不知其地址,联系不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不管国外一方是否应诉,都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假如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仍需公告送达,送达期满后,还需要经过60天的上诉期。这样,整个离婚诉讼的时间至少需要一年两个月。

另一种是双方都在国外。对这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原来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原来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可以向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有争议,应当向国内被告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回国起诉、应诉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且向法院提交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书面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当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没有使、领馆的,应当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四,华侨离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做了妥善处理,不存在争议,那么,双方可以到结婚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这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华侨离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这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都居住在国外;二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第二种情况是,国内配偶在国内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由于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现就一些具体的离婚办法简介如下:

首先,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

(1)男女双方都居住在国外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应当向居住国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是在国内,现因种种原因,国外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是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以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且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意见书,由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当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和直接公证。如果原来是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在其他方面没有争议的,可以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在其他方面有争议,则应该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已经迁居其他国家,还是按上述的规定来办理。有关法律文书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双方原来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离婚请求只能由原来外国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处理,国内有关机关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已经回国居住,并且要求离婚的,应当向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2)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双方必须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或者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国外华侨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具体的方法如前所述。

其次,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的。

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手续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当亲自到国内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能回国,国内配偶一方必须持有国外华侨同意离婚的证件(此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到市、县一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有争议,国内配偶一方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国外华侨无法应诉出庭的,必须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提出离婚的理由充足,经审查属实,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经过调解和好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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