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性行为危害大造成了损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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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性行为危害不小,有时对身心健康还会造成损害。例如导致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等措施,引发不孕不育等后遗症、传染性疾病等。造成了损害,责任人应予赔偿。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损害赔偿有重大区别,处理起来难度也相对较大。处理这类损害赔偿,一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正确对待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以非婚性行为不犯法而不处理,歧视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处理这类赔偿,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就肯定非婚性行为的正确、合法。不能把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教育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要避免以道德上的批评取代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用批评、教育、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但在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违犯社会道德的人,其人身权利等一切合法权益,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人身权利如遭到侵害,同样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双方都有错误,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责任,都不是故意的,这种危害后果不是双方所期望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想到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者手段予以防止,但由于对这种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则应该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受损害者自己有过错,自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的,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我们应该看到,非婚性行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大多数是由性行为间接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了正确解决这类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这种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作为损害来对待。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怀孕坠胎,并且造成其终身不育后果的,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要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不能离开证据,不能离开调查案件的事实,但也必须注意,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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