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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交费才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减缓免(第1页)

诉讼离婚交费才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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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官司,要交诉讼费。对诉讼费的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外收费;超过1万元的,对超过部分按照1%交纳。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法院具体的收费数额。

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最后如何负担,由法院决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确定哪一方完全的胜诉,或者哪一方完全的败诉。一个家庭的解体,对婚姻双方来说都是失败者。因此,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态度,以及引起纠纷的原因、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来综合考虑,合理解决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里所说的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一般是指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是当事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三是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四是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要由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说明具体的困难情况以及具体请求。是否缓交、减交、免交,由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经审查认为,如果不属于确有困难,不予批准的,当事人仍然要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根据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1)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7)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8)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等等。

当事人请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为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应当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败诉,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如果败诉,可视其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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