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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权赔礼道歉和赔钱(第1页)

侵犯他人隐私权赔礼道歉和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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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城打工的小伙柱子和几个朋友合租一间房,白天打工,晚上除了看电视、打麻将、闲聊之外,最感兴趣的事就是偷窥周围邻居的家庭生活。为此,柱子还买了望远镜。邻居们久而久之便有所查觉,甚至下夜班的时候还常碰见有人举着望远镜瞅来瞅去。感到极不安全、极不舒服的邻居打电话报警,可是警方说,对偷窥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相关规定,无法处罚。

法律聚焦: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意公开以及防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关于隐私权,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第120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是一种好奇或猎奇的心理表现,但如果以此为乐甚至成瘾,那就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变态心理障碍,并随时可能惹出纠纷或酿出祸端。如有一些人已不满足仅仅是偷窥他人的生活,他们甚至偷拍、偷录、窃听他人的生活,这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去了私密性,变得岌岌可危。

如江苏南京市的王某与李某在桑拿浴室洗澡,两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拿出自己带的手机不断偷拍,并把“实景”照片发送到王某手机上。浴客沈某见王、李二人不停窃笑,便凑上前,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写真”。沈某恼羞成怒,与二人打成一团。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可拍照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指出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尽快改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填补管理出现的空白带。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保护隐私是文明社会的要求

私人的信息、活动和生活空间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是个人生活中值得呵护的部分和特有的内容。一旦被人窥视,被人曝光,人的尊严受到伤害,人的独特性和安宁的生活被打破,会使人处于不安的、慌恐的生活状态。文明的社会应体现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们营造一个安全、安定的生活环境与空间,使人们尽享不被打搅的生活。

(2)保护隐私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作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应当具有私密性,这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和人性的最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拥有和保护更显得重要。越是法制的社会,人们越需要隐私权的呵护。人们要想生活得自由、有质量、有个性,就需要人和人之间适当地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尊重彼此的私人空间。人们的社会生活要靠法律保障,只要依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时惩处,才能保证人们有序的生活。

(3)保护隐私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健康的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来维系,如果人们过多地卷入侵犯隐私权的纠纷和争讼中,就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搅乱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人们彼此敌对、防范,互相伤害、冒犯,这种人为制造的祸端和麻烦,会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会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破坏作用,故保护隐私权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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