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不可滥用风险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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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借给朋友周先生200万元做生意,二人约定分两年还完款,每年偿还100万元。第一年到期后,周先生未按时还款。当其正欲与陈先生协商延期还款一事时,陈先生已先行一步将其告到法院。陈先生怒斥周先生不守信用,欲收回自己出借的200万元借款。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周先生还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只判周先生偿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借款,诉讼费仍按200万元的诉求计算,约2万余元。因陈先生的诉求只获得一半的支持,所以他得相应地承担一半的诉讼费,陈先生为此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诉时只要求对方还已到期的100万元即可,那样自己的诉讼费就一分也不用掏了。
法律聚焦:诉权
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民事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权利。对原告来说,就是起诉的权利;对被告来说,就是通过应诉进行答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提出事实和法律根据,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诉,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败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是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民事争议经过审理,如果查明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只能判决其败诉,而不能裁定驳回其请求。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是有根据的,则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其胜诉,满足其主张。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案的周先生只是部分违约,而陈先生却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法院当然不能支持了。因此,陈先生要求周先生返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当,他要为自己随意扩大的诉讼请求范围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警示:
(1)正确行使诉权,避免诉讼风险
应当提倡用法律解决问题,但这不等于说,动不动就可以到法院告一状,不是说可以轻易打官司。诉讼不是斗气,不是整人,而是一种理性维权活动。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危言耸听,夸大损害后果,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诉讼的初衷,还会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买单,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费用。所以,诉讼也是有风险的活动,避险的方法之一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离谱,不能没根据,不能太随意。诉讼不是报复手段,不是泄恨的渠道,无理诉讼是要支付成本和代价的,诉讼维权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心存侥幸。
(2)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纠纷的解决有许多途径,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当事人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调解、仲裁等方法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效果也不错,效率也更高。当然,这些非讼方法也还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来衡量选择。不过有些人怀有诉讼情结,一有纠纷马上诉讼,要知道诉讼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它需要的时间长,投入的精力大,还可能承担诉讼风险,结果往往难遂人意。所以,行使诉权要慎重,看看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有无充分的证据,避免因轻率起诉和随意的诉求使自己置于尴尬、被动的境地。
(3)无理的诉讼当止,无据的诉求免提
诉讼当有理性心态,不能胡搅蛮缠。无理无据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也不必太劳神耗力纠缠不休。过于偏激、固执,受伤的终究是自己。法律是公众的规则,不会迎合某个人的需求,由不得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接受还是不接受。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的结局,都应承受和面对,这就是法律。法律充满了钢性和理性,人也应学会以法律的眼光去看问题,去理解现实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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